新太科技(600728)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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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06: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一案(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3月18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分别与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以及同日由被告翟才忠、被告邓龙龙分别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无效。 2、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清偿3000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8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翟才忠、被告邓龙龙共同对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项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05年3月18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因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与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手机销售合同未能履行,新太新技术也未能依据合同向金鹏集团返还预付款1800万元,新太科技为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金鹏集团诉讼请求判令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偿还17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从2004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暂记至起诉之日止,另记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72万元(从2004年1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暂记至起诉之日止,另记息至付清之日);请求判令新太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5年4月28日。 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确认涉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编号:高新支行2004年保字第0097号)无效。该保证合同所涉及担保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额为人民币950万元整,系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2004年9月7日签订(以上事项见2005年2月16日公告的自查报告的附表)。2005年3月18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757号),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3月21日公司收到以上同一事项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初二字第70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请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返还950万元借款,同时诉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开庭时间2005年4月28日。 特此公告。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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