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宝热电(600864)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5: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多分取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1999年度利润款计人民币3,930,895.72元。本公司根据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原则进行追溯调整,调整2004年初数和上年数。由于上述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相应调增了期初长期股权投资3,930,895.72元。 上述追溯调整对本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年初数及上年数的影响如下: 二、关于会计差错形成的原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01年度根据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董事会2001年10月27日会议决议,以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出具的完税证明,分配给本公司4,809,519.54元及子公司1,627,281.04元的税后红利入帐,至今一直未收到现金。而且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历年也一直挂应付股利。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2004年4月12日公司及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及子公司红利款本金4,809,519.54元和1,627,281.04元及利息。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第868号和第869号终审判决。 三、公司董事会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68号和第869号判决书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68号和第869号判决书不服。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已对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按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原则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2004年度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是由于参股子公司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2001年度应付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红利。虽然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应依据法院终审判决,对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按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原则进行追溯调整。此次追溯调整,不存在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利润调节的问题。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