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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600126)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5: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杭钢股份(600126)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5年3月16日上午9:30在杭钢会展中心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9
,712,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34%,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63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额的0.075%。公司董事长童云芳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公司副董事长何光辉先生主持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79,712,1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6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79,712,1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6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79,712,1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6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79,712,1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6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200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79,712,1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6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4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69,369,865.35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66,936,986.54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33,468,493.27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568,964,385.55元,加上年初转入的未分配利润826,615,236.5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395,579,622.04元。按2004年末公司总股本645,33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193,601,25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201,978,372.04元,结转至下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79,670,3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30300股反对;11,50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82,8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66.46%;30,300股反对;11,50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2005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479,712,1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6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2005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2005年1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24,6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6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479,711,93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996%;0股反对;20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24,43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的99.84%;0股反对;200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黄伟民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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