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600545)第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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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五次董事会议通知于2005年3月4日以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05年3月11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对金城投资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运用金城投资管理经营有限公司2004年度所分配现金红利共计91,800元对其进行增资(金城公司其他股东分别运用2004年度所分配现金红利对其进行增资,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以进一步增强金城公司经营实力。本次增资后,金城公司总股本由1,200,000元增至1,380,000元,其中本公司持有703,800股,占金城公司总股本的51%。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关于在上海设立新疆城建上海工程分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主业,改善公司市政设施建设主业发展受季节性因素制约的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同意公司在上海设立新疆城建上海工程分公司(暂定名),总经理谢强。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关于为购买本公司开发的“吉祥苑”房产的自然人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购买“吉祥苑”房产的自然人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新疆地区银行业关于办理按揭贷款有关规定,自然人购买本公司开发的“吉祥苑”房产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消除可能存在的担保风险,公司在与相关银行及借款人(购房人)签署《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时规定:借款人(购房人)将所预购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当借款人违约没有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新疆城建可以从银行回购该房产,借款人已交纳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每月所还的按揭款)均作为违约金赔付给新疆城建,新疆城建可将此房产另售他人。同时,当开发的房产建成后,新疆城建即可为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产权证抵押给银行,从而解除新疆城建与其的担保关系。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担保风险。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关于为克拉玛依市恒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信贷证明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克拉玛依市恒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100万元银行信贷证明提供反担保(担保方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用于本公司与其联合承揽工程,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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