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药业(000593)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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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郎酒集团”)、第三大股东成都市同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本公司于2005年3月4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郎酒集团、第三大股东同乐公司的通知,已于2005年3月3日分别与大通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郎酒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1,252,000股法人股(占总股本11.17%)、同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008,000股法人股(占总股本4.21%)协议转让给大通集团,每股转让价格为2.13元,转让价款分别为45,266,760.00元、17,057,040.00元,转让价款共计为62,323,800.00元。 本次转让前,大通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大通集团将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占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15.38%,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郎酒集团仍将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3,0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17.34%,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谨此提醒投资者,2004年5月21日,郎酒集团、同乐公司已分别将其持有的宝光药业(资讯 行情 论坛)定向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小天竺支行办理授信业务,以上质押股份从2004年5月21日起冻结,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同乐公司已同意尽力办理解除上述法人股质押手续;并且大通集团同意在上述股权过户给大通集团后,为上述转让股权的原质押方继续在原质押银行进行质押。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的进一步信息和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通集团")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454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占通先生,由自然人李占通、曾国壮、刘强、伍光宁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实际控制人为李占通先生。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大通大厦。大通集团的主要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项目、生物医药科技项目、环保科技项目、媒体项目、城市公用设施项目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燃气设备批发兼零售。该集团至目前为止已发展成为以房地产、制药、城市管道燃气、环保工程及广告传媒等五大产业为主的投资集团公司。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五日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2005年3月4日 特别提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若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在获得其相关的批准或授权后生效。 成都市同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的两个信息披露义务人(郎酒集团、成都同乐)在股权、资产、业务方面不存在关系,仅郎酒集团法定代表人汪俊林先生与成都同乐法定代表人汪俊刚先生之间属兄弟关系,且汪俊刚先生兼任郎酒集团董事,故上述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郎酒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简表 成都同乐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简表 上述人员均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郎酒集团、成都同乐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郎酒集团持有宝光药业国有法人股33,000,000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7.34%)和定向法人股21,252,000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1.17%),共计54,252,000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28.51%)为宝光药业的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同乐持有宝光药业定向法人股8,008,000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4.21%),为宝光药业的第三大股东。 二、本次持股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3日,郎酒集团与大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宝光药业21,252,000股社会法人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1.17%,转让予大通集团。 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 转让股份数量:21,252,000股 (2) 转让价款:每股人民币2.13 元,总价款45,266,760元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 付款进度: 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3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5,266,760元股权转让款。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郎酒集团与大通集团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并若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在获得其相关的批准或授权后生效。 2005年3月3日,成都同乐与大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成都同乐将其所持有的宝光药业8,008,000股社会法人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4.21%,转让予大通集团。 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转让股份数量:8,008,000股 (2)转让价款:每股人民币2.13元,总价款17,057,040元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 付款进度: 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5,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2,057,040元股权转让款。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成都同乐与大通集团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上述股份性质不发生变化。上述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无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持股变动出让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变动的出让人郎酒集团和成都同乐分别是宝光药业的第一和第三大股东。 2、本次股份变动后,郎酒集团还持有宝光药业33,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7.34%),仍为宝光药业的第一大股东;成都同乐不再持有宝光药业股份。 3、郎酒集团、成都同乐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宝光药业未清偿的负债,不存在宝光药业对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郎酒集团、成都同乐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宝光药业之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2004年5月21日,郎酒集团、成都同乐已分别将其持有的宝光药业定向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小天竺支行办理授信业务,以上质押股份从2004年5月21日起冻结,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成都同乐已同意尽力办理解除上述法人股质押手续;并且大通集团同意在上述股权过户给大通集团后,为上述转让股权的原质押方继续在原质押银行进行质押。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除此以外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郎酒集团、成都同乐的企业法人证书(副本) 2、郎酒集团、成都同乐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郎酒集团、成都同乐的税务登记证 4、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汪俊林 盖章: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注日期:2005年3月4日 成都市同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汪俊刚 盖章:成都市同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注日期:2005年3月4 日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2005年3月4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若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在获得其相关的批准或授权后生效。 成都市同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其所占股权比例分别如下: 李占通,占40%; 曾国壮,占24%; 刘强,占18%; 伍光宁,占18%; 本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占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李占通。 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注: 红日药业指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集团下属的控股子公司; 东海燃气指天津东海燃气有限公司,本集团持有其27.05%的股份; 大通建设指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集团持有其48%的股份; 大通环保指天津市大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集团下属的控股子公司; 上饶煤气指上饶市博能管道煤气有限公司,为本集团下属的控股子公司; 大连新世纪指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为本集团下属的控股子公司。 上述人员均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各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宝光药业各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集团未持有或控制宝光药业的股份。 二、本次持股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3日,郎酒集团与大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宝光药业21,252,000股社会法人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1.17%,转让予大通集团。 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 转让股份数量:21,252,000股 (2) 转让价款:每股人民币2.13 元,总价款45,266,760元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 付款进度: 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3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5,266,760元股权转让款。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郎酒集团与大通集团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并若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在获得其相关的批准或授权后生效。 2005年3月3日,成都同乐与大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成都同乐将其所持有的宝光药业8,008,000股社会法人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4.21%,转让予大通集团。 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2)转让股份数量:8,008,000股 (2)转让价款:每股人民币2.13元,总价款17,057,040元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 付款进度: 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5,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2,057,040元股权转让款。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成都同乐与大通集团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上述股份性质不发生变化。上述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无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宝光药业之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2004年5月21日,郎酒集团、成都同乐已分别将其持有的宝光药业社会法人股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小天竺支行办理授信业务,以上质押股份从2004年5月21日起冻结,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成都同乐已同意尽力办理解除上述法人股质押手续;并且大通集团同意在上述股权过户给大通集团后,为上述转让股权的原质押方继续在原质押银行进行质押。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除此以外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5、本集团的企业法人证书(副本) 6、本集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7、本集团的税务登记证 8、郎酒集团与大通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9、成都同乐与大通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李占通 盖章: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注日期:2005年 3月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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