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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伟星股份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4月12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国际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05年4月12日上午9:00开始,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国际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受让伟星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的议案》

  6、 出席会议的对象:

  1)2005年3月3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等。

  7、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5年4月6日至7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

  2)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花园工业区伟星股份公司 邮政编码:317025

  5)联系电话:0576-5125002,5930085 传真号码:0576-5126598

  6)联系人:谢瑾琨 谭 梅

  8、其他事项: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5日

  附件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或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及期限:

  附件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交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删除“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签发持股证明,标明股东持有股份数额和金额”删除。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100万股,每股人民币面值1元,公司注册资本为7478.3433万元”

  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478.3433万股,每股人民币面值1元。”

  四、原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认缴股份方式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伟星集团有限公司 实物资产3551.8234 47.49

  章卡鹏现金 810.8719 10.84

  张三云现金 536.83097.18

  谢瑾琨现金 267.86723.58

  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 实物资产210.94992.82

  社会公众股现金 210028.08”

  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478.3433万股,其中公司发起人持有5378.3433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71.92%,社会公众股21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8.08%。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伟星集团有限公司3551.8234

  章卡鹏 810.8719

  张三云 536.8309

  谢瑾琨 267.8672

  香港威事达有限公司210.9499”

  五、原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改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六、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公司制作股东名册,除非有相反证据,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修改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七、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六)款的第2点“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的第三项“(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修改为:“(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八、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通知公司登记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登记股东。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凡涉及须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天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和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及投票程序;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后增加第六十一条

  增加内容为:“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须实施网络投票系统,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是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原章程第六十一条后面的条款序号顺延。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举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且获提名票数列前十五名和前五名的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除外)。

  选举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对于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拥有一票表决权。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并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即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除外)。”

  修改为:“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举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且获提名票数列前十五名和前五名的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除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三)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的末尾增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清点股东大会方案表决时,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五、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一)后面增加“(二)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记录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原(二)以后的序号顺延。

  十六、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最后末尾增加“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认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十)款“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删除。

  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修改为“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最后“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修改为:“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十九、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的第(二)款“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修改为“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事项。”

  二十、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担保、借贷等重要合同的审批:

  (一)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5%以下、一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比例的主营业务投资;包括出租或租入以及收购、出售资产单项累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决策投资事项: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二)单次发生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6%以下、一年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房地产、委托经营等公司风险投资);

  (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具有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5%以下、一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比例的资产抵押权和对外担保权: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2、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3、必须要求对方(除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一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以下或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审批权;

  (五)发生额单次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5%以下、一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的借贷合同的审批权;发生额单次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5%以下的购销等各类合同的审批权。

  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条前述第(一)、(二)、(三)、(四)和(五)项的内容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

  (三)本条前述第(三)项须获公司全体董事2/3以上批准。且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及时公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条和本条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担保、借贷等重要事项及合同的审批。其中审批担保事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2、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3、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含50%)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除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单次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5%以下,一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5%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获公司全体董事2/3以上批准。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对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及时公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定;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条和本条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应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修改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五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二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对所议事项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删除。

  二十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情况;

  (六)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八)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九)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和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促使董事会、董事依法行使职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二十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修改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股东出任的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三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修改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三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修改为“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三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邮件方式送出”修改为“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出”。

  三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达进行。”

  修改为:“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发出”。

  三十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达方式进行。”

  修改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发出”。

  三十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最后增加“公司指定巨潮网 h t t p:// w w w. c n i n f o. c om.c 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三十七、原公司总程中的“经理”均修改为“总经理”。

  三十八、修改公司章程后,原章程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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