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华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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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4日上午10时在上海新东纺大酒店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583603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4.905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57668400股;流通股A股股东23人,代表股份328025股;B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36390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8360825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5836025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99%,其中流通 A股327951股, B股363900股; 反对的64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1%,其中流通 A股64股, B股0股; 弃权的1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其中流通 A股10股, B股0股。 二、同意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8360325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5836025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999%,其中流通 A股327951股, B股363900股; 反对的69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1%,其中流通 A股69股, B股0股; 弃权的5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其中流通 A股5股, B股0股。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邓师群律师与会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律师法律意见书》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2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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