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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科英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科英华(资讯 行情 论坛)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7日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05年2月22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共9人,出席会议董事8人,陆雄文独立董事因出差委托程晓鸣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3名监事
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我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51,100,191.86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10,404,568.24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5,202,284.1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5,490,414.12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0,983,753.64元。

  董事会提议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334,123,7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总计分配利润6,682,475.88元,剩余84,301,277.76元结转下年度。

  董事会提议200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费2005年度预算方案

  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内容,本年度的经费预算方案如下:

  (一)经费一般支出项(110万元)

  1、会务费用(5万元)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费用,预计5万元。

  2、工作费用(85万元)

  (1)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预计10万元;

  (2)由董事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士所需的一切费用,预计50万元;

  (3)公司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信息披露费用,预计25万元。

  3、津贴(22万元)

  (1)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的津贴,预计20万元;

  (二)可能的其他支出项(10万元)

  1、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

  2、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3、以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4、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监事的特别费用。

  根据对以上支出项费用总额的估算,本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监事会经费的提取额为120万元。

  六、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聘任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5年财务审计机构,期限1年。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05年度的审计费用。

  七、《公司章程》(2005年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一)关于对公司经营宗旨的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高技术优势,以振兴民族科技为己任,科技兴国,创造世界一流的辐射加工产业基地,把公司建成高科技、高效益、高质量的现代化企业,亦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为基础,以能源、电子等支柱性产业为目标客户领域,围绕多年来形成的核心竞争力(品牌、技术、营销网络等),拓展以新材料为主导产业的高成长、高附加值业务,通过持续、成功地经营成为国内的行业领先者,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社会公众股股东类别表决的规定

  1、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特殊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殊决议,除由参与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外,还应由参与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增加条款: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通过:

  (一)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本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本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特殊决议时,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三)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关于网络投票制度的有关规定

  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九十六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现修改为: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股东还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有特殊决议事项的,该次股东大会必须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第九十七条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四)细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投资权限的授权及对担保权限进行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单项投资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下(含净资产的20%)的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

  (2)拟订单项投资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经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及以下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对外投资、债权债务重组;

  (2)决定除关联担保以外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及以下的对内担保和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及以下的对外担保;

  (3)决定公司负债率不超过50%时的银行贷款;

  (4)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及以下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签订对净利润影响不超过5%的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公司就上述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12个月内各次交易标的额累计计算。

  增加下述条款: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以下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对外担保(控股公司除外)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旅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为进一步完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运作规范、职权范围独立,对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职权内容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职权内容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此外,上述第1、2项议案应当经过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调整了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到交易所并公告。该类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到交易所并公告。该类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正案)

  上述(一)(八)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董事会工作条例》(2005年修正案)

  十、《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正案)

  十一、关于修改《信息披露制度》的决议

  十二、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决议

  上述相关修改的制度的详尽内容见上交所网站。

  十三、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召开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5年3月28日14时

  (二)会议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286号中科英华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议程

  1、审议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董事会经费2005年度预算方案;

  7、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公司章程》(2005年修正案);

  9、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正案);

  (四)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可以到会参加会议现场投票表决,也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www.chinaclear.com.cn)进行网络投票表决。

  (五)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止2005年3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帐户、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话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登记时间

  2005年3月23日-3月25日9时至16时。

  (七)登记地点

  中科英华董事会秘书处

  (八)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程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3月27日17时至28日15时;

  2、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之前,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具体流程见《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期间,股东可以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具体流程见《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4、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一种投票方式。

  (九)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公司联系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286号中科英华董秘处

  邮政编码: 130012

  联系电话: 0431-5161088

  传 真: 0431-5161071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2月22日

  附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日期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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