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000503)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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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 01: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集情况 本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18日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七层公司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受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330,793,7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6%,其中流通股股东0人,代表流通股份0股,非流通股股东4人,代表非流通股份330,793,792股。 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了会议。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两项提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通过了解聘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的议案。 赞成330,793,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30,7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了以60万元报酬聘请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04年年度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议案。 赞成330,793,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30,7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会议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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