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科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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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 05: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时代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8966.713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2%;其中非流通股东6名,代表股份8966.7131万股,流通股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公司原聘请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发生变动,为不影响200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经与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审计单位,聘用期为一年。公司董事会已就该所的资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了解。 独立董事也就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已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公司董事会已就其任职资格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认为聘请其作为本公司的审计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的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966.7131万股,同意8966.713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966.7131万股,同意8966.7131万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刘榕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提案的提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3、独立董事意见 4、律师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二月七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