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600689)提示性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 08:3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1年11月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杉和投资管理公司因在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指定交易的交易资金8,807,861.77元被划至宁夏贺兰县创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催讨无效于2002年5月对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提起诉讼。 2003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46)号作出
被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807,861.77元。并赔偿自200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807,861.77元未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2号]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5月14日被告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支付了赔偿款920万元,但在该款到帐的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冻结该笔赔偿款920万元。并向杉和公司送达应诉传票(2004)银民商初字第43号,案由为:宁夏金融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杉和公司未履行与宁夏贺兰县创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法院判杉和公司赔偿920万元。(公司已于2004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公告)。 以上所涉资产管理纠纷案已由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为此在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后杉和公司即提出管辖地异议的意见,先后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近日本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银民商初字第43号],就原告宁夏金融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宁夏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8,807,861.77元,逾期不付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付自2004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807,861.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宁夏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10元,保全费人民币46,520元由被告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对以上判决结果,本公司将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90%的子公司,如杉和公司在二审败诉,将会直接影响本公司年度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谨防投资风险。有关该案的二审审理结果,本公司将会即时公告。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