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岁宝热电(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委托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请求给付公司红利款4809519.54元及利息和控股子公司红利款1627281.04元及利息。此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号和1789号。被告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结束,并作出终审判决。目前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68号,判决如下:一、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利润款本金人民币878623.82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应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5840元,由公司负担60672元,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5168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69号,判决如下:一、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利润款本金人民币292543.24元及利息(从2001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应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6292元,由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29033元,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负担7259元。上述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第868号和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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