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与华夏证券涉诉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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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起诉华夏证券擅自冻结本公司60万张02国债事宜,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详见本公司临2004-007公告)后,华夏证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出具了(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四判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鉴定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判项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原公告中误写为“华夏证券红荔营业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健康元(资讯 行情 论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60万张02国债(3)(证券代码010203),如无法返还则按本判决履行日上述国债当天市值计算的等值人民币赔偿给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判决项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自2003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日期间已经派发的上述国债年度利息。 四、变更原审判决第三判项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如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701元,由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振华路证券营业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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