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增发12,0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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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 01: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12,000万股A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3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上与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网上发行部分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对发行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网上发行。有关网下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12,000万股A股网下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申购价格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权登记日)南钢股份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询价区间下限为询价区间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体的询价区间将于2005年1月19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 5、本次发行将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按其股权登记日2005年1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4的比例优先配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50,4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14,400万股,本次发行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最多可获优先配售共计5,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必须通过专用申购代码行使优先配售权,在优先配售权以内的获售申购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配售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只有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7、在本次发行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若机构投资者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行使优先配售权部分的申购也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不设回拨机制。若出现超额配售,则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将获得足额配售外,网上、网下的其他获售申购将按照趋于一致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 9、本次发行期间,南钢股份股票自申购日2005年1月20日(T日)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5年1月25日(T+3日)全天停牌(上述日程安排遇不可抗力顺延)。 10、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本次增发股份的有关上市手续。 11、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2、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网上申购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于2005年1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 13、提醒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投资者将可能承担由于申购不到本次增发股份而导致的资金占用风险。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下列网址:http://www.sse.com.cn 定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南钢股份:指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指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增发1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发行总量:指本次增发总量12,000万股,包括网下配售和网上公开发行的部分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指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1月19日)下午15:00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他公众投资者:指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以外参与网上申购的其他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A股股东帐户的境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帐户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成立六个月以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发行公告中有关规定的申购,即符合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价格在询价区间以内(含上限和下限)、及时缴付定金、申购数量等限制的申购。 获售申购:指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 优先认购权:指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获售申购有优先获得足额配售的权利。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根据所持有股数,按10:4的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本次发行股份的权利。 指定时间: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上午停牌1小时:指交易日上午开市后,停牌1个交易小时,即上午开市至10:30停牌。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数量为12,000 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0万元。 3、网上发行对象 本次网上发行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05年1月19日(T-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南钢股份”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 4、发行地区 全国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5、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采用在发行询价区间内网上、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具体如下: (1)询价区间:本次发行采用在一定的询价区间内询价发行,本次发行申购价格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权登记日)南钢股份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体的询价区间将在2005年1月19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高于询价区间上限和低于询价区间下限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2)发行价格的确定: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机构投资者网下有效预约申购和公众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情况(含发行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优先申购),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进行统计,最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排序和统计结果,结合募集资金需求总量,按一定的超额配售倍数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05年1月25日(T+3日)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6、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优先配售权 本次发行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10:4的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权。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规定的办法参与网上申购时,其获售申购按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股数每10股配售不超过4股(含4股)获得足额配售。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优先配售权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行使。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配售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7、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不设立回拨机制。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之外,对在网上申购的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与在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趋于一致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由于交易所网上发行技术系统只能将配售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故网上与网下的配售比例将趋于一致但有微小差异。 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配售比例 = ????????????????????????????????????????????????? 网上、网下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8、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9、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0、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1、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网上发行方式 在网上申购日2005年1月20日(T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将12,000万股A股股票存入其在上证所开设的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股票唯一“卖方”。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上证所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根据规定的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系统主机按经核实的资金到位情况统计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发行公告规定且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为获售申购(包括网上及网下),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总量,则发行价格为询价区间下限,网上、网下所有有效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配售后的余额由承销团按承销协议包销。 2、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总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确定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为获售申购,依如下顺序获得配售: (1)原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专用的申购代码(“731282”)申报的获售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配售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份数乘以0.4,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若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行使优先配售权或其获售申购数量小于其可优先配售股数,则其放弃部分以及未获配售的可优先配售股数部分纳入比例配售中。 (2)不具有优先配售权的网上获售申购,即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原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730282”)申报的获售申购与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汇总后,按趋于一致的配售比例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剩余股票(网上发行配售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三、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网上申购的规定 1、供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专用的申购代码为“731282 ”,申购简称为“南钢配售”。 2、上证所的行情揭示中,“最高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上限,“最低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下限。投资者的申购价格须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申购价格精确到0.01元。询价区间以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3、原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 731282”的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配售的股数(四舍五入后取整)。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配售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4、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帐户的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视作无效申购。参与申购的每个股票帐户应按申购价格和股数交纳足额申购资金。 5、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各自具体的申购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原社会公众股股东除通过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专用的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外,还可以通过供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的代码(“730282”)进行申购,但仅有通过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专用的申购代码申报的获售申购可获得优先配售,通过供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的代码申报的获售申购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比例配售。 四、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的规定 1、申购代码为“730282”,申购简称为“南钢增发”。 2、上证所的行情揭示中,“最高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上限,“最低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下限。投资者的申购价格须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限和下限),申购价格精确到0.01元。 3、每个股票帐户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000股,超过1,000股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申购数量上限为9999.9万股,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如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时作为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网上比例配售部分的申购,其网上比例配售部分(“730282”)的申购数量与优先配售部分(“731282”)的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12,000万股。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及持股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帐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 5、参与申购的每个股票帐户应按申购价格和股数交纳足额申购资金。 五、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及指定交易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证券帐户并办理指定交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含申购日)之前开立上证所证券帐户并办理指定交易。 2、存入足额配售资金 已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申购者,需在网上申购日之前存入全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之前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开设资金帐户,并根据申购价格和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证所上市股票的程序相同。即: 1)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委托单上的各项内容,尤其是证券帐户、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确认其资金帐户存款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股票所需的款项。 2)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填好的“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本人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到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在其交易柜台办理委托手续。 3)柜台经办人员收到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后,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并查有足够的资金后,即可接受委托买入。 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六、定价及发售 1、确定有效申购及获售申购 2005年1月21日(T+1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须在2005年1月21日(T+1日)提供有效银行划款凭证,并确保2005年1月24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05年1月24日(T+2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资金的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所出具验资报告。上证所以申购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包括按规定提供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确认有效申购资金,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结合本次筹资需要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上证所将根据定价结果确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获售申购。 2、公布配售比例和网下配售结果 2005年1月25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发行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后剩余股票的配售比例和数量、获得配售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名单及其获售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需补交或需返还的配售股款金额等。 3、向网上获售申购的股票帐户发售股票 2005年1月25日(T+3日),上证所主机将根据发行结果向网上申购获得配售的各个帐户发售股票。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在股权登记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参与本次询价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参与本次询价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 七、清算与交割 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部分按下述程序办理清算与交割手续: 1、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05年1月21日(T+1日)至第三个工作日2005年1月25日(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实际到帐资金进行冻结。所冻结资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3天)归发行人所有。 2、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2005年1月25日(T+3日)发售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证所电脑主机传送的网上发行配售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由上证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营业网点。 3、申购结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2005年1月26日(T+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未获配售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营业网点返还未获配售部分的申购款;同时将已获配售的申购款扣除上网发行费用后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内。申购结束后第五个工作日2005年1月27日(T+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配售股款后,与网下机构投资者足额缴纳的配售股款合并,按照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的规定将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股款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4、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证所电脑主机传送的网上发行配售结果进行。 八、发行费用 1、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上网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总量中扣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各参加网上发行的证券营业网点的实际获售申购成交量计算,并划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九、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定于2005年1月17日(T-3日)在上海举行现场推介会,2005年1月18日(T-2日) 13:30-17:30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请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办法 (一)发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电话:025-57056780、57072158 传真:025-57052184、57797742 联系人:徐林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电话:010-88091112、010-88091113 传真:010-88091115、010-88091116、010-88091117、010-88091118 联系人:史金鹏、张昱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月15日 2005年1月1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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