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光商务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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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06: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经查明: 一.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商务(资讯 行情 论坛))2003年度向控股股东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累计100,314.43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未收回资金余额369.63万元;和光商务2003年度向和光集团子公司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巨光)提供资金发生额累计15,
2003年12月和光商务为关联方四通巨光提供担保13,29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2月2日至2004年8月30日,截至2004年9月30日上述担保中5,290万元已逾期。 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光商务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和光商务分别于2004年10月9日、17日、21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三份,因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提起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7,391.58万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5.43%。对该重大诉讼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光商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二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7.3.12、7.3.13、7.4.2、7.4.3条的规定。 和光商务董事吴力、黄勇、毕春斌、程雪祥、原董事韦颖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4.2条的规定和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鉴于和光商务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和光商务及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吴力、黄勇、毕春斌、程雪祥、原董事韦颖慧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月11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