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豁免遵守上市条例第3.24条的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06: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申请,及联交所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发出一项豁免本公司遵守上市条例第3.24条之有条件豁免,为期三年。
此公告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要求发出。 根据上市条例第3.24条,安徽皖通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必须聘有一名合资格会计师(其中包括)具有香港会计师公会(或该会豁免其会籍考试要求所认可的类似会计师组织)资深会员或会员资格。 梁冰女士(“梁女士”)为本公司高级管理层其中一员,除没有具备香港会计师公会(或该会豁免其会籍考试要求所认可的类似会计师组织)资深会员或会员资格以外,能够满足上市条例第3.24条所有要求。本公司已聘请严庆华(“严先生“)协助梁女士履行合资格会计师一职的责任。严先生具有香港会计师公会认可的会计师资格 基于以上情况,本公司已申请,及联交所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发出一项为期三年豁免本公司遵守上市条例第3.24条之有条件豁免(“豁免”)。豁免将于以下三项中最早发生时终止: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联交所发出豁免日起计三年),本公司与严先生所签订之协议终止日,或严先生不再协助梁女士之时。当以上情况出现,本公司需要立刻通知联交所及进行补救步骤以遵守上市条例第3.24条。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五年一月十一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