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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000963)四届九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华东医药(000963)四届九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本公告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九次董事会,于2004年12月2日以电子
邮件和传真的形式发出通知,2004年12月26日召开,会议地点为浙江文华大酒店。公司董事共9人,亲自出席的董事6人,分别为李邦良、周金宝、周文彬、杨爱生、独立董事吴建伟、印?,董事杨方钰、钟鸣委托董事杨爱生代为投票表决;独立董事时平生委托独立董事吴建伟代为表决。董事长李邦良主持会议。2位监事陈菊芳、邵建中列席董事会。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人书面表决后,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巡检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全文见附件一)

  2、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逐条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纲要》的议案》,并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纲要》修正预案见附件二)

  3、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组建杭州华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项目为变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详见2005-003号《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

  4、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核销600万元坏账的议案》。

  根据2003年新修订的《公司治理纲要》中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该决议经董事会讨论后作出,符合有关规定,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还未及时修改,使得该事项通过与公司章程不符,需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6、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撤销对德清实施仓储项目及征地的议案》;

  公司曾于2003年8月浙江德清县政府签署了合作协议,征用土地作为公司的仓储用地,并缴纳一定的预付款。经认真论证后,董事会认为项目投资金额大,盈利前景不佳,决定放弃。目前预付征地款于12月17日退还800万元,其余47.66万元另行结算。

  7、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提名张静璃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交所资格审核通过后,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名人声明、被提名人简历、声明见附件三、四、五)

  8、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附件1、整改报告全文

  附件2、《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纲要》修正预案

  附件3、提名人声明

  附件4、被提名人简历

  附件5、被提名人声明(含补充声明)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巡检要求限期整改的报告

  2004年10月18日至22日,浙江证监局及聘请的浙江东方(资讯 行情 论坛)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12月13日下发《关于要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4]103号,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于12月14日接到《通知》后,对此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检查、讨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办法和纠正措施,本次整改措施于2004年12月26日提交公司四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公司治理方面

  (一)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通知》中指出: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独立董事;尚未制定内审制度,未设置内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未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与治理纲要在坏帐核销金额和董、监事会议召开次数上规定不一致。

  整改措施:公司在12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增加了独立董事的;公司同时在该次董事会上审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科学有效决策提供基础。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立后,由审计委员会主持制定内审制度,建立公司内审常设机构,由审计委员会指导开展内审工作;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纲要之间部分条款内容不一致问题,公司也在该次董事会就上述问题及巡检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一同进行改正,并将提交近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存在问题进行审议修改。

  (二)重大事项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1.《通知》中指出: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核销600万元坏账”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不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根据2003年新修订的《公司治理纲要》中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该决议经董事会讨论后作出,符合有关规定,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还未及时修改,使得该事项通过与公司章程不符,公司在四届九次董事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将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通知》中指出:公司2002年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与浙江中泰投资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的投资管理公司,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24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后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2600万元成立杭州华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2340万元,持股比例为90%;前一事项是否继续实施至今未做出决议,后一事项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整改措施:上述所提的前、后事项为同一对象。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杭州华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实质为公司原拟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在2002年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通过了设立投资公司的决议,由于是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公司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出资方浙江中泰退出,公司引入新的投资方。与股东大会决议比,在合作方和出资金额上都发生了变化,而公司没有准确把握有关规定,未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的变更情况。该程序也将在近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补充完成。

  3.《通知》中指出:公司与德清县政府签订的《华东医药仓储中心合作协议》未履行必要决策程序,亦未在2004年中报中披露。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上述协议为公司征用土地并建立仓储中心的意向,由于该项目首先涉及到征用土地,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出于抓住有利投资机会的初衷,在事先与各位董事进行沟通的前提下与德清县政府签署了合作协议,然后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交了项目可行性报告,董事会经讨论认为项目投资金额大,盈利前景不佳,决定放弃。目前预付征地款于12月17日退还800万元,其余47.66万元另行结算。该事项公司已在2003年年报中做了披露,今后将按程序补充有关董事会决议并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

  4.《通知》中指出:公司2003年10月解除委托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象山绿叶城市信用社的合同,没有在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04年3月由董事会审议了上述议案。公司今后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将严格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披露。

  5.《通知》中指出:公司以往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个别关联董事未回避现象。

  整改措施:在关联交易中,公司的独立董事都能严格审查交易的价格和交易细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今后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法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司运作,切实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也将认真执行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把握好有关程序和流程细节,不再出现该类问题。

  (三)未做到“五分开”的问题

  《通知》中指出:公司董事长李邦良目前仍兼任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公司董事长;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工资及统筹由中美华东承担发放。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双重兼职问题是公司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同时也是公司现实发展的需要。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2003年8月由杭州市政府授权经营,任命李邦良为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公司将尽快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董事长的兼职问题,将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和公司的客观必要性前提下解决此事。另外,公司从2005年起调整好存在的部分管理人员工资及统筹问题,做好上市公司的“五分开”。

  二、信息披露方面

  《通知》指出的2003年报中的问题:披露的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个别内容与实际不符;对高管人员李邦良、周金宝、周文彬的兼职情况未作披露;因补交中美华东股利的所得税,追溯调整不完全,造成2001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有误。

  整改措施:以上问题均是由于相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公司今后将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学习,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对于2001年财务数据的个别错误,公司将及时更正。

  三、财务核算方面

  1. 《通知》中指出:公司与杭州杨歧房地产公司存在拆借资金问题,截至检查日尚有2000万元未收回。

  整改措施:杨歧公司为一家杭州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商,本公司自2003年3月与杨歧公司共同开发东方文化园的二期房地产项目(项目合作),期限为二年。本次与杭州杨歧房地产公司的资金拆借,因杨歧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向公司临时拆借资金共计:5000万元,没有专门签署协议。2004年10月31日,公司所借出资金已全部收回。

  2.《通知》中指出:2003年中美华东与九源基因的资金往来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协议条款不全以及未能及时公告,且造成间接关联方资金占用;中美华东在2004年内为联营企业?九源基因提供350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违反了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中美华东为九源基因的第一大股东,九源基因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为本公司委派,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也由本公司和中美华东派出,本公司董事长兼任九源基因的董事长,本公司为九源基因的实际控制人。

  中美华东上述借出资金本息均已在当年收回。该事项已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于2004年3月由公司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专项审计说明,并在深交所进行了备案。公司今后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

  关于2004年度内本公司为九源基因提供的担保事项,中美华东已于2004年12月30日解除此项担保。公司今后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及财务活动的规范管理,明确其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的权限及报告义务,使其符合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月5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纲要》的预案

  《公司章程》修改预案

  一、原章程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的生产、经营(具体范围见许可证,涉及危险品的限下属分支机构凭证经营);消字号及杀字号用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农副产品(不含食品)、百货、土特产品、工艺美术品,针纺织产品的销售;保健品、健字号滋补品的销售(限下属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仓储服务。

  因增加经营范围,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的生产、经营(具体范围见许可证,涉及危险品的限下属分支机构凭证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范围见许可证);消字号及杀字号用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农副产品(不含食品)、百货、土特产品、工艺美术品,针纺织产品的销售;保健品、健字号滋补品的销售(限下属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计算机技术咨询;家电维修;运输(限下属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仓储服务;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凭证经营)

  二、原章程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修改为:“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原《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5. 坏帐核销500万以上;”

  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5. 坏帐核销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以上;”

  四、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五、删除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

  六、第五章中增加“第二节 独立董事” (内容如下),此后相应章节及条次编排依次顺延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任何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 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九十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应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2.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6. 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建立必要的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公司治理纲要》修改预案

  原《公司治理纲要》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修改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原《公司治理纲要》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修改为:“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附件三: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静璃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5日

  附件四:

  公司独立董事时平生先生,因本人的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请求。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张静璃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报送深交所进行资格审核。待资格审核和股东大会通过后,张静璃女士开始履行独立董事权力义务,时平生先生的辞职请求开始生效。

  被提名独立董事简历

  张静璃,女,出生年月:1965年3月25日;学历:大学本科

  教育背景:1985年?1989年 北方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系 财务会计专业

  工作经历:

  1989年?1993年 广州铁路配件公司财务部

  1993年?1994年 中山市亨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

  1994年?现在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附件五: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静璃,作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静璃

  2005年1月5日

  附件五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全称: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本人姓名:张静璃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是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三、是否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或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是 否√

  五、是否是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六、是否是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本人张静璃(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张静璃(签署)

  日 期:2005年1月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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