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钢股份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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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10日在莱钢新兴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719580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19473092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107331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名岷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各项议案,其中在对涉及关联事项的第二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股东按规定予以回避,未参与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大型 H型钢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719580423股同意,占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份719473092股,流通股股份107331股;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关于受让山东莱钢万力型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议案; 11107331股同意,占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份11000000股,流通股股份107331股;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宫香基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十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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