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峰(600338)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9: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近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有关《四川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下称:珠峰工业公司)、公司及原审被告人何冰、赵琪云、吴东蓉等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珠峰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24053688元;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单位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2、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何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5万元。 3、原判将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琪云、吴东蓉等认定为主犯不当,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被告人赵琪云的刑罚部分,即判处赵琪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另行判处赵琪云有期徒刑八年。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对被告人吴东蓉的刑罚部分,即判处吴东蓉有期徒刑十年;另行判处吴东蓉有期徒刑八年。 4、原判认定公司被成都海关扣押的资金人民币10257399.34元及房产系违法所得,判决没收上缴国库,对其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经查,原判认定公司被成都海关扣押的上述财物属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的证据不足,对其已被扣押的资金、房产可不予没收。鉴于尚未查到公司还有其他走私的违法所得,对其赃款可不继续予以追缴。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十三项中将成都海关扣押的公司资金10257399.34元人民币及房产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单位珠峰工业公司、公司及相关个人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