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运股份(600369)公布民事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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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 09: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第一被告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告为公司。
2003年1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7日至2004年11月6日。同日,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公司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9月1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第一被告自愿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半成品(干红原酒)为上述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在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只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至2004年11月7日的利息。剩余的借款本金997万元及相应利息已于2004年11月8日开始逾期。2004年11月23日,原告以此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30日,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7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第一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根据《担保抵押合同》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 本案将于2005年1月6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