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召开四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椒江药厂(下称:椒江药厂)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议案:决定批准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与台州市椒江区东方红实业总公司(下称:东方红公司)、浙江新东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海公司)签署的《椒江药厂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公司持有的椒江药厂51.06%股份和东方红公司持有的椒江药厂48.96%股份将一并转让给新东海公司。由于椒江药厂净资产评估值不足1元,故实际股份转让价格仍为1元。协议三方对椒江药厂的债务、担保及人员安置处
理;土地使用权、诉讼等事项作出约定:原本由公司和东方红公司担保的银行借款和逾期利息807万元转由新东海公司承担,公司相关担保责任将获得全部解除。公司和东方红公司对椒江药厂的全部债权合计736.78万元(其中公司为697.28万元,已作过部分相关准备金计提)作价136万元转让给新东海公司,用于安置职工补偿金。其余的债务合计393.1万元则由公司负责承担(主要为公司单方经营椒江药厂期间对外欠付的原辅材料款项)。椒江药厂在用的土地使用权将由东方红公司过户到新东海公司名下。自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椒江药厂的名称和商标及含有“中西药业”的文字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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