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日,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有关裁决书,申请人新华书店总店与公司担保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没有证明备案印痕系唯一使用印章印痕为由,驳回了公司关于申请鉴定的申请;同时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虽认定《反担保协议》和《股权质押合同》是为公司的股东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承认这种担保是非法的,但却以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为由,认为上述担保有效。并据此裁决如下:
1、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拍卖、变卖或采取其它方式转让给申请人其所持有北京新华音像发行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的63.5%的股权;并以所得款项向申请人支付17208000元,支付利息774190.63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案件仲裁费共计136452.05元,由申请人承担6452.05元,公司承担130000元。
上述公司应给付申请人的款项和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公司现正与律师积极准备有关证据和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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