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600644)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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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4:42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林河公司)诉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堡水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下称:乐电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为林河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为大堡水电公司;被告为乐电供电分公司。
2002年8月23日,林河公司与大堡水电公司、乐电供电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大堡水电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开始向林河公司的冶金公司1号电熔炉供电。林河公司以大堡水电公司电能质量不稳定,限电停电为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林河公司申请追加乐电供电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545.1323万元。大堡水电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林河公司支付拖欠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63.8375万元。 本案判决情况:1、林河公司的损失包括清炉、筑炉、烘炉损失13.3352万元,亏损144.0357万元,可得利益263.4792万元,由乐电供电分公司承担339.3471万元,由大堡水电公司承担40.7515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河公司承担。2、大堡水电公司反诉请求的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26.4402万元共计196.0746万元由林河公司负担。3、林河公司与大堡水电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合同终止履行。 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在15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诉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第三人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公司在黄泥埂煤矿出资额210.9537万元,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出资额16.7718万元,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出资额161.2751万元; 二、驳回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继续履行合同(公司章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于15日后生效,公司不会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