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分行诉ST托普、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长征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ST托普于2004年11月3日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ST托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自贡工行欠款2000万元及利息;
2、自贡长征承担ST托普不能偿清债务的50%的民事责任。
3、驳回自贡工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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