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林控(600691)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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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 06: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根据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2004年10月20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并向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1、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各方当事
原告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称: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向中国银行都江堰支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年息6.903%。贷款到期后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归还,特依法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归还到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判令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及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 该借款合同纠纷案将于2004年11月2日9时在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开庭。 2、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原告为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被告为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2日,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公证书,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9月24日至2004年9月23日。因借款逾期未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2004年10月9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借款合同纠纷案,都江堰人民法院于10月1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仍处于不正常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