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下称:中燕集团)及其关联单位长期挪借公司资金且数额巨大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公司董事会2002年、2003年一直采取各种方式追讨欠款。公司于2004年4月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燕集团支付欠款10529694.55元及支付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审理终结。公司于近日收到二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二中院认为该欠款属于中燕集团对公司的借款,公司与中燕集团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企业之间禁止
拆借的法律规定,因此公司与中燕集团的借款行为无效,中燕集团应将取得的款项返还公司。由此,二中院对公司主张该债权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公司与中燕集团的借款行为无效;
二、中燕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司人民币10529694.55元;
三、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393元,由公司负担11393元(已交纳),由中燕集团负担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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