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鸿(600681)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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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09: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近日,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乌中执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院于2004年7月28日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桥口区民意四路101号的第15幢钢混结构(7层)建筑面积为4145.41平方米的楼房一幢及该房产所处土地使用权。2004年8月31日王进生以最高价
2004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04)乌中执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和对公司对评估异议的答复,并带法警要求民意四路55号办公大楼租户搬迁,并对大楼内的租户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公司多次交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人员才于2004年10月20日向公司送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此时公司才得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未对公司的书面异议进行答复、不通知公司,并且不在武汉市及拍卖物现场公告拍卖的情况下,在数千公里之外的乌鲁木齐以685万元拍卖掉。 公司已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认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评估、拍卖民意四路55号第15幢大楼程序有违法之处,导致价格畸低,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利益,申请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乌中执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重新评估,依法公开拍卖。”目前,该院对公司异议未作答复。同时公司向全国人大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了紧急申诉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