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托普于2004年10月20日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与ST托普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工行自贡分行与被告ST托普在2003年9月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
2、ST托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行自贡分行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
3、如ST托普未按期履行该债务,由被告四川自贡科迪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工行自贡分行在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次诉讼费76000元,由被告ST托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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