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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T炎黄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起诉ST炎黄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借款人ST炎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若ST炎黄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有权以常州博成通信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买的价款优先受偿。
3、保证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ST炎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ST炎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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