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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有部分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故对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林起泰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曼民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其他董事李少林、王栋、黄孙奎、张子复、陈微、戴行金、徐闽华、胡海仁、许章迅、杨云、张斐光、祝迪润、刘戬分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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