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执一民第021-6号《民事裁定书》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经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西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
行。经该院执行共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债权本金2860万元,尚余1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得到清偿。由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3年8月18日向该院申请领取了有关《债权凭证》。2004年3月30日,申请人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该院送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请求执行公司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的房产,该院恢复执行该案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查封了上述财产。后查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该项财产于2002年已经作了处分,并作出过户裁定,由于当事人对评估、拍卖提出异议,该院执行局立案监督,认定该项财产仍在新城法院控制之下,应由新城区人民法院继续主持该项财产的处分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对本案尚未执行的财产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据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并裁定: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发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债权凭证[凭证号为(2004)陕执一民字第021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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