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3345.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9%)因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与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1%),冻结期限为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3月21日止。
公司第四大股东成都宏昌化工建材商贸公司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公司社会法人股份共计1953.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9%,于2004年9月22日解除质押。同时,成都宏昌化工建材商贸公司将上述股权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小天竺支行,质押期自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9月20日止。股份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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