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内幕交易当事人被罚:没收所得 罚款8.6万

移为通信内幕交易当事人被罚:没收所得 罚款8.6万
2019年09月23日 18:0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20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刘泓内幕交易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为通信)股票案的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刘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5月,移为通信董事长廖某华从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讯科技或晨讯科技集团)公告中得知U-blox收购晨讯科技集团无线通讯模块业务失败。廖某华与移为通信股东林某辉讨论后,开始策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通过王某(系晨讯科技集团执行董事兼总裁王某同之子)与晨讯科技接触沟通。

  之后,移为通信法务叶某微联系锦天城陈某律师,咨询相关交易方案。

  5月29日,原国信证券保荐人张某杰与王某同接洽。张某杰提议由他来寻找一家基金,继续收购晨讯科技的无线通讯模块业务。

  6月6日至9日期间,叶某微和陈某就《交易意向协议》进行了修改和邮件往来。

  6月中旬,张某杰通过电话联系廖某华,向其征询收购晨讯科技无线通讯模块的意向。同期,廖某华告知移为通信董事彭某等人资产重组事项,让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月21日,张某杰将移为通信方草拟的《保密协议》《交易意向协议》及《非约束性资产收购条款》转发给王某同。随后,交易双方对《交易意向协议》反复进行修改。

  6月26日,王某同在唐某融(系晨讯科技执行董事)办公室表示有买家希望在u-blox购买价的基础上溢价600万美金并购无线通讯模块业务,唐某融同意初步接受该方案。其后,晨讯科技方就《交易意向协议》分别征求公司法律、财务方面的意见。

  7月6日晚上22点,晨讯科技董秘陈某妍通过公司邮件通知晨讯科技全体董事会成员开会表决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在邮件中附上《董事会会议报告》及相关附件。

  7月7日下午14点,晨讯科技执行董事唐某融、刘泓及其他相关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向移为通信及日领有限公司(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第二买方)出售相关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当日下午16点,叶某微将廖某华等人签(字)盖(章)的意向协议等文件带到晨讯科技上海总部,由唐某融代表晨讯科技及其子公司签(字)盖(章)。

  7月10日,移为通信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各67%的股权,公司股票自7月10日开始停牌。

  移为通信拟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7月10日。刘泓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时任董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7日。

  二、刘泓内幕交易“移为通信”的事实

  刘泓利用其配偶朱某萍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移为通信”。“朱某萍”证券账户于2003年2月12日开立在招商证券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朱某萍”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移为通信”共计13,400股,成交金额404,714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48,632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43,213.35元。

  以上事实,有朱某萍的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说明,刘泓的电脑基本信息,晨讯科技提供的公司外网IP使用情况说明,陈某妍的邮件记录,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账户盈利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刘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刘泓违法所得43213.35元,并处以86426.70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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