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未公示员工管理制度 开除旷工员工被判支付8万

深康佳未公示员工管理制度 开除旷工员工被判支付8万
2019年04月19日 16:5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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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1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劳动纠纷判决,康佳集团因开除旷工员工仇永忠,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共计赔偿8.32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04年1月5日,仇永忠入职康佳集团任销售经理,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总期限从2013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康佳集团并没有为仇永忠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因康佳集团二级单位没有档案接收的资质,由仇永忠本人缴纳社保,公司予以报销。

  2017年6月,康佳集团显示仇永忠有17天未打卡,且有6天旷工。7月19日,康佳集团以仇永忠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仇永忠的劳动合同,双方就双倍工资、赔偿金等问题产生分歧,并诉诸仲裁。仲裁庭裁决康佳集团支付仇永忠赔偿金3.89万元,年休假工资差额1489元。双方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赔8.08万元

  仇永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康佳集团为自己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违约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自行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补偿共计37.14万元。

  康佳集团称因为仇永忠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已经出具开除通知,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举证康佳集团考勤管理制度的管理规定。但法院认为,康佳集团并未举证证明该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亦未证明该制度进行了公示,故认定康佳集团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康佳集团向仇永忠支付违约赔偿金3.96万元。

  法院认定,仇永忠自己缴纳的本属于康佳集团缴纳的社保中,康佳集团有部分未予报销,法院判决康集团支付该部分报销款额共计1.97万元。此外,康佳集团未依法为仇永忠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解除与仇永忠的劳动合同后,仇永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万元。

  对于年假工资差额,仇永忠连续两年有10天的年假未休,法院判决康佳集团支付仇永忠一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517元。

  以上共计康佳集团赔付仇永忠8.08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仇永忠和康佳集团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争议较大的是仇永忠要求支付加班费22.16万元,而康佳集团表示无法证明仇永忠存在加班行为。

  二审增加3000元赔偿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1、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2、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问题;3、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4、应休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问题;5、加班费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康佳集团称其以仇永忠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出具开除通知,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证明该考勤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其诉称已在公司QQ群、微信群公告的方式公示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定公示方式,不被法院采信,故康佳集团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失业险待遇问题,根据仇永忠在康佳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为1090×12+970×8=2.08万元,原审法院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应休未休年假经济补偿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此,仇永忠主张两年的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数额为1650元÷21.75天×10天×2年×2倍=3034.48元。

  对于加班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仇永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加班行为,未支持仇永忠的主张。

  以上共计二审法院判决康佳集团赔付仇永忠人民币8.32万元。(文/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康佳集团 深康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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