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批32名“新丁”入列 总数升至273家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丁 鑫
IPO预披露工作正紧锣密鼓的进行。昨日,预披露名单再添32名“新丁”,加上此前十一批披露的241家,目前已有273家企业披露了招股说明书。
市场人士表示,从证监会[微博]发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以来,预披露制度就被放在首要环节,它将成为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抓手和环节,此前“挤牙膏”、“闯关”式的披露将大大减少。
预披露不代表发行节奏
自4月18日以来,IPO预披露进入常态化,市场已逐渐理解了预披露制度的应有之义。但是,仍有市场人士将其误读为“预披露等于发行”、“预披露节奏等于发行节奏”,这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预披露本身并不代表发行节奏,只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和制度内容。”一券商投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所要求的“受理即披露”,其宗旨则在于提升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开、透明,要求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同时,该项制度的启用也是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明确的一项新的措施,将成为下一步新股发行定价的基础性措施。
去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便提出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这一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
而最新发布的“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显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市场人士表示,从上述两项政策来看,预披露并不代表着企业立即进入审核程序乃至发行上市。从预披露到最终上市,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期间也存在企业被挡在“门外”的可能。因此,将密集的预披露节奏理解为发行节奏,不仅是一种理解错误,更是一种误导。
还投资者一个真实的公司
截至5月4日,沪深两市IPO中止审查企业达到60家,终止审查企业达到35家。
“尽管这些企业退出IPO名单原因各不相同,但也从客观上凸显了预披露制度带来的积极影响。”国泰君安投资顾问赵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披露将有效提升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以来,预披露制度就被放在首要环节,它将成为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抓手和环节,此前‘挤牙膏’、‘闯关’式的披露将大大减少,还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赵欢称。
“预披露制度将使新股发行制度更加透明高效,企业层面的信息公开有助于投资者提前了解企业基本状况。”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对《证券日报》表示,如果公司治理、财务指标、股权构成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投资者以及媒体将第一时间揭露,这有利于新股形成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微博]看来,预披露制度带有一种公示行为,其含义首先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其次是向社会披露,由社会来对相关信息进行监督,这样能够在监管方面增加一道保护伞。
边晓瑜认为,依靠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并不能保障所有环节都监管到位,而预披露使得媒体、专业人士、投资者等加入监管队伍,全面无死角的监管模式会使劣质公司无处遁形。
赵欢表示,披露的时间加长,为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审慎投资决策提供了可能。同时也增加了媒体的监督,为拟发行企业塑造了更为严格的监督环境,也将成为下一步新股发行定价的基础性措施。
董登新认为,预披露制度属于信息披露制度中前段的监管,将是未来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市场人士表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晒得越久,越可辨明真假好坏,挤水分的效果正在显现。”
或将重构资本市场生态
从目前来看,预披露制度带来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随着包括“受理即披露”的预披露制度在内的新股发行改革措施实施,将对以往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甚至重新架构资本市场生态格局。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期间,允许一次修改。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实质性差异的,监管部门将中止审核,严重违规的还将被稽查立案,甚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赵欢表示,这一规定的震慑作用不言而喻,再加之预披露期间公众、媒体的举报等,拟上市公司将深处一个严格市场环境中。因此,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将会呈现一个真实的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将大大提高。
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辅导机构,券商等中介机构也要归位尽责。
在银泰证券总部资深投资顾问郑虹看来,预披露制度将大大遏制中介机构突击申报、闯关申报等情况发生的可能 。由于预披露制度的实施,从申报文件一经挂网,券商等中介机构将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预披露制度的实施,也为他们提供了研究拟上市公司的招股书的时间和空间。
郑虹建议,投资者在“打新”或“炒新”前,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要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重新适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市场人士表示,随着新股发行进入常态化进程,包括“受理即披露”的预披露制度在内的新股发行改革措施逐渐实施,这些举措将为注册制改革创造积极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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