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申请受理未暂停 发审会重开须配套规则出齐

2013年12月04日 01:59  上海证券报 

  发审会重开须配套规则出齐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下发、IPO重启时间表明确,在审企业上发审会、拟IPO企业递送申请材料等工作也已排上日程。针对昨日“证监会已暂停接收IPO申请材料”的传闻,证监会官方微博当日澄清表示,并未暂停受理首发申请。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虽然IPO重启已明确时间表,但除已过会的83家企业外,在审企业上发审会、拟IPO企业递送发行申请,均需待与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相配套的文件出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达到这些规则要求后,方可进行。

  证监会微博明确澄清,监管部门受理首发申请的闸门并未关闭,但拟上市公司须落实《意见》相关要求,其后方可向证监会报送首发申请文件;在审首发企业也须落实《意见》相关要求后,才能履行正常的审核程序。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大约有十多处实质性调整,在老股转让、新股定价、配售方式等关键环节,《意见》均作出新的表述与要求。本周开始,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将陆续公布《意见》在操作层面的配套制度规则,发审会重开、发行人递交发行申请,须待这些规则出齐,且相关主体准备工作已完成。

  除2日已发布的老股转让暂行规定外,后续两周中将要修改并发布实施的发行改革配套规则,至少还包括证券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IPO公司信息披露系列指引等。

  除《意见》提出的新规之外,按照既有要求,IPO企业申请材料中半年报的有效期最长为7个月,目前IPO已过会的83家企业及尚在审核通道中未上发审会的760家企业,报送的数据仍为截至6月底的半年报,其有效期为2014年1月31日。若未在半年报有效期前获得批文且刊登招股说明书,还须补充财务数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审核闸门重开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审核流程的透明度和审核进度的公开性,使社会公众、行政许可相对人及时掌握在审企业的审核情况。对于已过会企业,只要达到《意见》要求并落实完会后事项,证监会就将发放核准文。

  据了解,证监会还将对已在官方网站上披露的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信息进行调整,按照《意见》及时披露审核进度信息。同时将对审核中反馈意见环节,设置标准化的格式和内容,以落实发行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同时提高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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