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业内专家认为,这一IPO新规具有4大亮点。其中,新规规定,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这意味着今后空仓的投资者不能打新股了。
亮点1
推动存量发行
新规:鼓励持股满3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解读:“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是A股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也是许多人视A股市场为“圈钱市”的原因。老股东转让股票也就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数量大,说明老股东不看好公司前景,买方自然不敢报高价。这对抑制“三高”有积极意义。
亮点2
大股东不得“贱卖”股票
新规: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解读:与普通散户相比,大股东和公司高管持有的股票不仅数量很大,而且成本很低,即使“贱卖”也能赚得盆满钵满,这也正是人们视“大小非”为猛虎的原因。IPO新规的上述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普通投资者的担忧。
亮点3
发行方中介方误导须赔损失
新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解读:为取得上市资格,“化装”“包装”在A股市场是公开的秘密。发行方、中介机构无疑比普通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IPO新规的上述规定,对企图“假打”的发行方、中介机构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亮点4
持有非限售股才能参与“打新”
新规: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解读:长期以来,A股一、二级市场处于截然割裂的状态。一些财大气粗的机构凭借强大的资金优势,囤积在一级市场参与新股申购,然后在二级市场高价抛售一空。如此周而复始,他们倒是在一级市场攫取了暴利,却害苦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IPO新规的上述规定,可以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剪刀差,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持股的信心。
A股史上8次暂停IPO
1994年7月21日-1994年12月7日
背景:暂停期间,沪指一度跌落至325.89点,随后大幅上涨然后又回调。IPO重启后大盘继续探底,1995年2月沪指探至524点。
1995年1月19日-1995年6月9日
背景:1994年12月IPO重启后仅1个月又再度暂停。这次暂停期间,沪指在3个交易日内从580点涨到926点。至IPO重启,大盘又回调至700点。
1995年7月5日-1996年1月3日
背景:此次IPO暂停距上次也仅有1个月,暂停期间沪指先后产生两波小幅上涨,之后一路下滑,1996年初IPO重启,沪指很快到达阶段性底部513点,此后股指一路走高并进入大牛市,1996年底沪指升至1259点。
2001年7月31日-2001年11月2日
背景:2001年6月,国有股减持方案出台,沪指从2245点一路下跌。10月22日国有股减持被叫停,沪指震荡上涨。11月2日IPO重启,12月沪指再度向下,自此开始了长达5年的熊市。
2004年8月26日-2005年1月23日
背景:当年,由于证监会公布试行IPO询价制度,IPO被暂停,但股市依然低迷。
2005年5月25日-2006年6月2日
背景:由于股改,IPO暂停1年,但沪指却跌至历史低点998点。IPO重启后,A股迎来史上最大一轮牛市。
2008年12月6日-2009年6月29日
背景:国际金融危机以及新股大量发行导致A股市场暴跌。2009年6月末IPO重启,股指在1个月后涨至3478点。
2012年11月16日-2014年1月
背景:浙江世宝发行之后,证监会开展声势浩大的IPO自查与核查运动,IPO事实上被停止了。
明年1月
50家企业将上市
自2012年11月份暂停IPO以来,虽然有不少排队等候上市的企业或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或被监管部门终止审核,但目前仍有760家企业处于在审状态。如何排除这一IPO堰塞湖的险情?会不会马上就出现一窝蜂上市的情况?这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IPO新规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至于IPO新规公布后,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明年1月份,大小约有50家企业将陆续上市,预计完成760家企业的审核工作,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
国务院批准优先股试点
昨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一般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
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优先股5点优势
1 优先股属股债连接产品,设计灵活,可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多元化需求
2 优先股可满足银行资本监管要求,降低银行股权融资对二级市场的压力
3 优先股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
4 优先股有利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5 优先股丰富了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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