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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股权变更不主动纳税 有偷漏税嫌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5日 15:06  华商财经

  核心提示: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主营业务是为中小银行提供IT解决方案与服务,此次拟发行不超过1300万股,募集资金投向Java版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等项目。

  华商财经讯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主营业务是为中小银行提供IT解决方案与服务,此次拟发行不超过1300万股,募集资金投向Java版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等项目。公司IPO于3月6日在市场人士的一片质疑声中获得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审核通过,市场人士除了质疑其与前5大客户存在“裙带关系”、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微博)“直投+保荐”不具独立性外,更有投资者发现,公司整体改制时发行人及其自然人股东心存侥幸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涉嫌偷逃国家税款嫌疑。投资者呼吁发行人补缴税款后再上市。

  股权变更不主动纳税有偷漏税嫌疑

  公司前身长亮有限于2002 年4 月28日,由自然人王长春、庄睿宁与包海亮三人共同以货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到2010年,公司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股东人数增加到48人,注册资本增加到1,047.4011 万元。

  2010年8月,长亮有限以截至2010 年7 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65,640,834.58 元(其中注册资本为 1,047.4011 万元、资本公积2,874,011 元,盈余公积 8,936,533.46 元、未分配利润43,356,279.12 元。)为基础进行整体变更,变更后每股面值为 1 元,股份总额为 3,450 万股,股本总额为 3,450 万元,剩余31,140,834.58 元计入整体变更后的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

  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未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为 48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代扣代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48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亦未自行缴纳。

  一位曾参与多家企业上市的投行人士表示,国税函【1998】333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长亮科技于2010 年 8 月26 日整体变更,发起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化应按照国税发[2009]85号以及国税函[2009]285 号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 号明确要求,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主动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即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企业高管及实际控制人更应该模范遵守国家税法,而不是想法设法避税、逃税。投资者呼吁,长亮科技实际控制人还是应该主动纳税后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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