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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拟增三条红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2日 02:03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李晶(微博)

  对股市而言,这个“五一”小长假不寻常,其间监管层打出了政策组合拳,包括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主板退市制度安排及降低交易费用的举措等方面。

  4月29日,上证所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深交所也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市场人士看来,监管层的坚决出手,预示着那些“停而不退”、常年“寄居”资本市场的垃圾股严冬的来临。

  从方案来看,两个交易所的退市安排基本相同,深交所只不过在具体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企业板”,与主板相对。沪深交易所同时调整完善三个新的重大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

  具体来讲,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成为退市的“红线”。

  净资产方面,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而深交所在第二年略有区别,净资产即使为正,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依然要终止上市。

  营业收入方面,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均低于该数值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均低于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对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沪深交易所的安排基本相同,即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沪深交易所还同时新增了市场指标即“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这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只不过由于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与沪市主板公司在规模上的差异,在相关退市条件的具体指标设置上有所区别。

  沪市主板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市主板在成交量方面的退市条件与沪市相同,只不过成交价方面是连续20个交易日不低于面值;而深圳中小板则是股票成交量的要求由低于500万股降为300万股,成交价要求与深圳主板相同。

  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退市条件,两交易所要求大致相同,即上市公司因满足上述条件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报,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暂停上市公司通过调节财务指标等方法实现恢复上市,沪深交易所均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上证所要求“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而深交所也同样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只不过没有为负即退市的要求。

  同时,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但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深圳主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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