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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林特曲线合资逃款 激励违规入账或临补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8日 14:52  金证券

  金证券记者 李砾

  4月20日,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IPO首发申请终获通过。这家“合资”公司的大股东分别为远大铝业集团(“远大集团”),以及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远大”)。新加坡远大是远大集团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金证券》了解到,依靠这种在境外“兜一圈”持股方式,博林特成功以“中外合资企业”的身份,从2006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惠政策。为进一步逃税,公司在2010年竟税前私自扣除6089.74万元股权激励费用,可能少缴所得税款逾750万元。

  曲线合资逃脱天量税款

  博林特成立于2001年9月,公司主要从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保。公司控股股东为远大铝业集团,持股12628万股,持股比例54.3423%;第二大股东为新加坡远大铝业,持股5179.2万股,持股比例为22.2877%。其中,新加坡远大铝业是远大铝业集团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远大铝业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了博林特共计76.63%的股权。

  新加坡远大铝业并非博林特的原始股东,2005年8月8日才成为新股东。《金证券》了解到,新加坡远大以其在国内投资的沈阳远大铝业获得的税后利润人民币30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股本3000万股,入股价格合1元/股。上述股权变更后,博林特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从2006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2008-2010年为减半征收,期间的所得税税率为12.5%。

  2009年和2010年,公司税前净利润为10352万元和12911万元。《金证券》记者简单计算后发现,由于享受合资税惠,博林特仅这两年,就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约2907万元。

  《金证券》注意到,新加坡远大成立于2000年10月,但该公司的设立手续直到2005年才获商务部审批。2005年7月21日,商务部批准为远大集团设立新加坡远大铝业补办国内手续,新加坡远大注册资本120万美元,投资总额90万美元,远大铝业集团持有新加坡远大铝业100%的股权。而此时,距离新加坡远大的入股博林特,只有不到20天的时间。

  “虽然法律上没有对假外资的定义,但新加坡远大的大股东是境内企业,而且入股资金来源于境内投资收益。综合来看,有骗取税收优惠的嫌疑。”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斌向《金证券》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远大不惜为了增资博林特而补办手续,在为博林特牟取“外资”身份后,多次增资以维持25%以上的持股比例。但在2010年9月,恒成国际和凡高资本突击入股博林特后,新加坡波远大的持股比例下滑至22.2877%。

  激励违规入账或临补税

  相比曲线合资,博林特利用股权支付费用来调节所得税,则是明目张胆在玩弄会计花招。

  2010年9月,博林特控股股东远大集团将其持有的13.84%股权,即2860万股,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博林特管理层及员工、控股股东管理层及员工,以及卓辉投资和福康投资。

  《金证券》获悉,卓辉投资和福康投资分别持有博林特1360万股和1500万股,卓辉投资由博林特的董事、高管及员工等28人共同出资,而福康投资则由博林特员工、远大铝业集团员工和实际控制人康宝华的胞妹康凤仙共计8人共同出资,两家公司都成立于2010年9月20日。

  参照2010年9月机构投资者入股的价格(每股3.5804元),公司计提了管理费用6089.74万元,导致当年净利润为5724.87万元。

  而根据博林特母公司财务数据,2010年实现税前利润9341.98万元,当年计提企业所得税净额为1155.81万元,对应税率12.37%。但公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的管理费用中包含了6089.74万元股权激励费用。

  有税务专家指出,“公司股权支付费用是由于向高管低价股权转让导致的,不属于正常薪资范围,不能税前扣除。”

  南京一位从事IPO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更直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为‘实际发生’的支出。所以,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股权激励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权支付形式的股权激励,并未导致企业发生真实现金流出,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金证券》记者简单计算后发现,博林特违规扣除的6089.74万元股权激励费用,应该缴纳约753.3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通过违规方式逃税高达700余万元,面临极大的税收处罚风险。

  这位会计师还认为,远大铝业集团员工因持股福康投资,间接获得股权激励,这有违规嫌疑。因为“股权激励对象应该是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关联企业员工不包括在内。”

  在税收问题上多次触犯“红线”的博林特,早有税务处罚记录。例如境外子公司蒙古博林特,自2007年7月设立到2008年期间,存在企业所得税报表和增值税报表中漏报销售收入的情况。2009年9月,蒙古苏赫巴托区税务局对蒙古博林特进行税务审查,责令其补交税款、利息与罚款,合计1439.55万蒙图,折合68112元人民币。

  博林特是否会补缴巨额税款?记者致电公司证券部,但工作人员以董秘出差为由拒绝采访。《金证券》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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