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药业”)2010年初在深交所上市,但其多个IPO项目未批先建,环保手续不完备。湖北环保部门曾就永安药业的环保问题发文,环保部2011年末对永安药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对永安药业的环保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永安药业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对永安药业上市审核不严,应对永安药业涉嫌虚假信息披露承担责任。
IPO项目环保存硬伤
永安药业于2010年3月在深交所上市,上市保荐人为国信证券,募集资金近7亿元,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显示,此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酒精法生产环氧乙烷(牛磺酸配套原料)项目(达产后将年产2万吨环氧乙烷)、年产1万吨球形颗粒牛磺酸项目、牛磺酸下游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2011年12月28日,环保部发公告称,永安药业1 .4万吨酒精法环氧乙烷生产装置未批先建,并已投入生产;污水处理站排水长期超标排放,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环保部对其挂牌督办,责令永安药业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补办 手 续 , 未 经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恢 复 生产。
环保部所指的未批先建1.4万吨酒精法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实际上是永安药业的超募项目。2012年1月30日,永安药业发布《关于收到潜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改落实环保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事项的通知>的公告》称,潜江市环保局根据2011年12月28日环保部办公厅对永安药业环境违法案实行挂牌督办的有关要求,责令永安药业限期补办4万吨环氧乙烷项目环评手续和限期补办增产1万吨牛磺酸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4万吨环氧乙烷生产项目是永安药业在2万吨环氧乙烷生产的IPO项目基础上使用超募资金的扩大项目,环保部所指的未批先建1.4万吨酒精法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在该项目之中。2010年6月5日,永安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扩大酒精法生产环氧乙烷(牛磺酸配套原料)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增加年产2万吨环氧乙烷,达产后产能将达到年产4万吨环氧乙烷,投资额由1 .8亿元增加至3.81亿元,新增投资2.01亿元部分,拟使用超募资金投入。
永安药业因环保部的一纸公告而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实,在环保部发布公告之前,湖北省环保厅已经对永安药业两个项目的“未批先建”发文。2011年10月9日,湖北省环保厅发布的《关于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和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称,永安药业新厂4万吨环氧乙烷生产项目已基本建成,变更规模的环评报告尚未得到环保部门批准,属于未批先建;新厂1万吨牛磺酸生产项目在环评审批前已建成,至今无试运行和验收手续。
《招股书》涉嫌虚假陈述
业内人士表示,永安药业上市募投项目违反相关法律,即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工前)报批的规定。永安药业在没有验收检查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生产,并且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
永安药业在《招股书》中称,酒精法生产环氧乙烷项目采用的是美国SD公司所有的“使用乙醇制造环氧乙烷的工业技术”,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为污水、废气、废渣液和噪声,其中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气经除尘通过高空排放;废液渣中E O反应器排放的废催化剂部分含贵重金属,送厂家回收,煤渣、灰渣外售作建材原料;噪声源则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装消声器、隔音罩处理。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项目将不会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而环保部发布的公告称,永安药业酒精法环氧乙烷生产装置污水处理站排水长期超标排放,与永安药业招股书中所述的“不会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严重不符。
相比环氧乙烷超募项目的未批先建,IPO项目中的年产1万吨球形颗粒牛磺酸项目则一直没有通过环评。据湖北省环保厅文件,永安药业新厂1万吨牛磺酸生产项目在环评审批前已建成,至今无试运行和验收手续;使用冷却水稀释生产废水,以便达到排放标准。然而永安药业在《招股书》中称,本项目环评报告已取得湖北省环保厅鄂环函[2007]421号文的批复,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的要求。
湖北省环保厅发布的鄂环办[2011]256号办公室文件称,“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停止稀释生产废水,整改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厅将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永安药业并未就湖北省环保厅此次发文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只是在2012年1月5日《关于环保检查事项的澄清公告》中称,2011年10月,政府环保部门先后对潜江经济开发区环保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本公司也在检查范围之内。
保荐人国信证券难辞其咎
永安药业的IPO项目疑点重重,涉及未批先建及环评审批未通过,而保荐人国信证券却未能履行好保荐人的职责。
国信证券出具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称,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环保法律,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在募集资金的运用方面,国信证券称,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等文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针对永安药业超募项目新厂4万吨环氧乙烷生产项目变更环评未获批的情况,2010年6月5日,国信证券出具《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使用事项的核查意见》称,永安药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国信证券同意永安药业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记者发现,从这一表述看,国信证券并未对超募项目的情况作出如实披露。
记者多次致电永安药业此次IPO保荐人国信证券的邵立忠和吴安东,皆未得到其对此事的回应。
永安药业董秘吕金朝对记者表示:事实不是这样。但是在记者的追问下,吕金朝未详细解释原因。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保荐人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进行合规辅导,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确保拟上市公司适合上市;二是保荐人对公众投资者有担保责任,要保证公司上市合规。张远忠称,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可能会隐瞒一些问题,保荐人如果没有发现发行人隐瞒的问题则是未尽职,并且对公众投资者构成侵权责任;如果保荐人是故意帮助发行人隐瞒问题的话,则与发行人共同构成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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