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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股改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格局或将大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9日 10:26  21世纪网

  21世纪网(微博) 4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或将对券商、主导律师、会计师的格局进行再分配。

  在征求意见稿中,通过参与招股书撰写,加强了律师话的语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会计师也提出了更高的寄望。

  对此,目前市场上律所与会计师事务所是怎样的看法?对征求意见稿的执行,现阶段是否已经开始有所动作了呢?

  律所:律师执笔招股书是大势所趋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此前一直由券商人士撰写的招股书,部分内容让律师写,这一变化或将券商、主导律师、会计师的格局。  

  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由更擅长语言严谨性和逻辑严密性的律师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汇总各中介机构应提供的信息,比做行业研究、企业战略决策的投行更有效率。

  国际上,招股说明书由律师撰写是惯例。在美国、欧洲,招股书一直由发行人的律师撰写;而在香港,招股书则由主承销券商的律师来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微博)季向峰也认为:“投行的职责应更多体现在资本运作决策、承揽和销售,从更专业角度出发做行业研究、企业战略决策,其核心价值体现在对企业竞争力的挖掘;而律师更具中立性,更擅长语言严谨性和逻辑严密性,由律师对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以满足证监会审核要求、撰写招股说明书更能体现律师的专业价值。”

  然而目前市场上对于律师执笔招股说明书,认为是大势所趋的同时,也对国内律师基础相对薄弱,能否圆满完成这一任务,提出了疑虑。

  安永独家回应:目前招股书基本未新增数据

  21世纪网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独家采访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上市服务主管合伙人何兆烽,据他透露,安永就《征求意见稿》专门成立了一个3-4位合伙人的团队,正在研究对安永及其服务客户的影响。

  何兆烽说:“从初步我另外一些合伙人给我的意见,对我们的影响不是很大,与客户还在研究对他们的影响。”他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往更市场化定价角度前进,就国内情况而言,之前定价有一点市场化,但不是全部,推出也是在完善。

  目前在报告方面,招股说明书基本没有新增数据,改动不大。“有一些文件要再算一算、圈一圈那些数字,算一算百分比。估计要改动不多,跟我们专业有关的影响不大,报告上没太大问题。”

  “客户方面对定价,将来一旦法规实行,大家都这样做,这就是市场上面的问题,也不是个别的企业受到影响。”何兆烽回应说,征求意见稿现阶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较小,对律师、券商工作影响可能较多。(21世纪网 宋韵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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