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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中央建议重新界定保荐机构权责范围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朱贤佳

  致公党中央近日在提案中指出,新股质量是关系A股市场发展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保荐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提案指出,目前我国保荐制度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首先,保荐代表人职责过于繁重,导致保荐责任难以到位。提案认为,在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人的保荐职责过多过大。实践证明,保荐人受自身能力和其他诸多因素的限制,难以做到完全履职。从法理上讲,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机构理应对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双重保荐制度干预了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妨碍了业务创新。提案指出,在双重保荐的制度安排下,保荐制度成了变相的“通道制”。同时,保荐代表人考试制度并不一定能够选拔出真正优秀的保荐人才,反而引发了一些不良反应。在保代考试制度下,考试已经成为某些投行人员的首要目标,在获得资格后,其创新和服务动力都大大降低,而很多真正富于投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却可能因考试不达标而无法发挥其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致公党中央就完善保荐制度提出部分建议。

  一是在股票发行的总体思路上,建议监管层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提案建议监管层适当取消不必要的金融管制,逐步减少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的行政干预,让市场自身调节股票发行的速度与数量。

  二是重新界定保荐机构的权责范围。提案认为,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各中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担其责。除保荐机构外,其他各参与中介机构都必须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从专业角度尽职审慎地出具专业意见书,并对其专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提案建议对保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并将处罚落到实处。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提案指出,在完善保荐制度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特别是新股发行制度。例如对上市后业绩变脸的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等。

  四是在创业板有选择地试行注册制。致公党中央认为,当前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已成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在新股发行制度真正市场化改革和创业板退市制度刚性化的前提下,在创业板有选择地试行注册制,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有利于逐渐强化市场调节力量,为全面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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