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引入存量发售机制,从严处罚作假中介,将是改革关键
新股申购一向被许多老股民认为是稳赚不赔的投资,2011年却变成风险非常大的一个投资方式。据媒体统计,2011年发行266只新股,有70只当天就破了发行价,有200只左右上涨幅度为负。因此可以认为,投资者在2011年申购新股,以赔钱的居多。
究其原因,高发行价格、高市盈率、高超募额,2011年新股发行这“三高”直接导致大量新股破发,最终引起了市场对制度设计层面的质疑,认为新股发行的流程设计上存在问题,需要在新股发行制度上进行系统性创新,才能彻底革除新股发行“三高”弊病。
除了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外,A股的部分基础设计也需改变。业内普遍认为,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分红规划并强化分红承诺约束,有利于改善A股在股息率上的吸引力,进而吸引长期资金进入。
此外,一些业内人士认为A股市场价格发行功能的不完备,很大程度上是退市制度不健全。如果说一级市场价格远高于二级市场是因为发行制度存在问题,那么蓝筹股价格显著低于非蓝筹股、垃圾股价格畸高,则是由于市场缺乏退出渠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在现有框架下,如何革新新股发行体制,改善目前新股发行“三高”、业绩粉饰、伤害二级市场的情况已经成为热议焦点,市场人士提供了多种建议,而监管层在这方面亦有筹谋。综观市场而言,未来一段时间,新股发行的局部制度创新有望取得进展。
这些局部的改进包括提高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征询中小投资者报价意向、引入存量股份发行配售机制、券商自主承销配售等,同时亦应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从严处罚未尽责和弄虚作假的中介。
用存量发售抑制投机
存量发售能够缓解超募和扩容压力,不过在法律层面有问题。
首先被市场提出的改革是改变发行制度,采取存量发售,其操作方式包括在IPO时搭售老股东持有的股份,另一种则是在上市之后老股东以一定的方式发售股份。
存量发售有利于改善两个问题,一方面是缓解超募和扩容压力,引入存量发售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在采取存量发售的情况下,缩减正常IPO规模达到25%的公众持股比例要求。另一方面则有利于降低新股价格,存量股的低持有成本和高出售价格对比,将引导投资人理性对待其价值。
此前在今年1月,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指出,可以增加在新股发行和上市环节的存量股份流通性,考虑用存量股份配售、推动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份上市首日可流通等措施,以抑制过度投机新股。
目前实现存量发售的主要难点在法律层面。《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从目前情况看,推动修改《公司法》这一条款尚未见于监管层的任何公开表态之中。
增加中小投资者询价
通过网络投票来体现中小投资者询价意见。
目前,A股的新股发行格局与海外市场不一样,在新股申购当中,很大一部分通过网上申购环节发售给了中小投资者。但在整个IPO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只能是被动的申购者,而作为最大的购买群体其定价意愿并未反映到IPO定价中。
一些市场人士建议,可以通过类似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式,给新股询价一个特定代码,让中小投资者的询价意见能够得到体现,最终在中小投资者的询价中取加权中值,纳入询价考量之中。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中亦提及,应研究征询中小投资者报价意向的方式,夯实参与各方的责任。
提高机构配售比例
在多数市场机构看来,这一措施是提高新股询价资本约束的一个方法。
提高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此前亦被证监会提及,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1月份曾提及未来将研究增加机构投资者认购比例,改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
在2009年之前的询价中,询价机构可以只报价不申购,这一模式引发不少机构受人请托哄抬报价。2009年开始,询价机构只要报价落在最终询价区间内,则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数量申购。这一约束使得哄抬价格的现象减少。
由于网下配售比例大多数情况下较低,单一机构获得股份数量有限,询价机构对价格的敏感度不高。提高机构配售获得股份的数量,可以强化其报价的资本约束。
引入美式招标
从机制上约束询价机构的整体报价行为。
一些市场人士建议,目前A股询价的模式客观上造成价格越来越高,应予以改变。
南方基金(微博)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微博)认为,新股发行询价的荷兰拍卖模式,决定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个体理性行为往往导致集体非理性。目前的新股询价发行最终以一个价格中标,保价低于中标价将失去申购资格。不少机构因意图确保中标而报高价。在美国式招标中,中标价格为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具有多重中标价格,报价越多者损失越大。
这一建议几乎得到目前大多数基金等询价机构的认同。2月3日证监会也表示,不论是改良的荷兰式招标还是美式招标,证监会均会予以考虑,但任何询价方式均存在利弊。
推动券商自主配售
券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平抑二级市场波动方面十分有效。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提出,“推动承销商在透明规则下自主安排询价、定价和承销方式。”
券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在证券上市之日起 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目前赞成这一措施的主要是券商人士,而此前买方机构一直是反对的。因此前新股不败,国内券商投行部门也没有买方客户维护的概念,买方机构担心券商不能公允地对待各类机构,配售极易引发利益冲突。
处罚作假中介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从严处罚未尽责和弄虚作假的中介。
新股发行审核以及询价过程中,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保荐人负责督导企业,也负责给参与询价的投资者提供估值报告,主导询价进程。
这其中对于保荐人在内的中介机构,明确其责任有助于改善新股定价。
从A股以前的例子看,上市造假的情况、粉饰业绩的情况、上市后业绩大跌超过50%等情况都一一出现过。其中中介机构未能尽责,甚至有协助造假的情况,但目前为止,对于中介机构的惩罚微乎其微,对于其受到处罚的机构业务限制也较少。
■ 数说2011
1.7倍
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流通A股市场上,自然人持股市值占比达到26.5%,企业法人57.9%,基金、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持有比重只有15.6%,个人持股是机构持股的1.7倍。
5%
中国证券市场上社保资金、企业年金等能称之为长期资金所占的市值不到5%。投资行为短期化。
39.65倍
证监会给出的数据显示2011年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39.65倍,而沪深市场全年的平均市盈率为17.76倍。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吴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