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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率先呼应监管新政 招股书重点提示分红安排

  ⊙记者 郭成林 郑培源 ○编辑 裘海亮

  证监会对公司分红的最新要求,已经开始落到了实处。

  11月10日晚,证监会公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书申报稿,11月11日晚,又相继公布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通润驱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的招股书申报稿。一反常态的是,昔日在招股书中常列于尾端、属细枝末节内容的“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在上述5份招股书开头的“重大事项提示”一栏中均作出了浓墨重彩地说明,并各自进行了量化约束与明细承诺。

  这一变化源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事宜的最新监管政策。11月9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解答四大市场热点问题时表示,下一步就加强上市公司回报,拟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当前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须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从首发环节对分红政策提出要求,是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的要求,一个公司怎样回馈股东,要让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这对上市公司来说不是特别大的障碍。从发行审核实务看,这与我们强调披露质量的一贯要求是一致的。”上述负责人当时说。

  基于此,千禧之星在招股书中承诺: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绿城水务、鞍山重机也承诺: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两公司还明确,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相较上两者,苏州通润承诺的分红力度更大: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5%,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75%。

  保险业龙头新华人寿除了同样承诺10%的年分红比例外,还特别提示注重行业差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可能面临股利支付受限的风险。但公司同时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偿付能力水平满足监管要求,确保特别分红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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