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文志 肖波 山东烟台报道
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公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首发获通过。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查阅中交股份申报资料时发现,中交股份刻意隐瞒其全资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烟台公司”)2010年在山东省乳山港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这一环境事件造成万余亩海洋被污染,环保业内人士称,这次污染事故是近几年来山东海域最严重的区域生态灾难之一。
时至今日,这一污染事故尚未妥善解决,专业人士认为此次环境污染事故是中交股份回归A股的硬伤,其A股上市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应当引起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
祸端 子公司污染事故尚未解决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称:中交股份的四项核心业务——基建设计、基建建设、疏浚和装备制造在相应行业中均处于领导地位。在疏浚领域,中交股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疏浚企业,同时在国内沿海疏浚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该项业务盈利水平较高、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有望成为本公司最为有力的利润增长点之一。
恰恰是中交股份引以为豪的疏浚业务在山东海域酿造了祸端。《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2010年2月,山东省乳山港业主单位乳山市港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港公司”)与中交烟台公司签署《乳山港航道工程施工合同》,由中交烟台公司采取吹填的形式对乳山港航道进行疏浚。2010年3月6日,中交烟台公司开始施工。施工后不久,乳山港附近海域发生重大污染,当地多位养殖户告诉记者,因该项目施工造成污染,当地海域的养殖户都遭受巨大损失,养殖的贝类几乎全部死亡,涉及的养殖户近百户,涉及污染海域面积达万余亩。
对这一环境污染事件,经当地政府协调,山东海洋与渔业厅所属的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书》(鲁海渔鉴<2010>渔鉴字第7号)显示,2010年6月17日,实地勘验乳山港疏浚吹填作业现场,发现自溢流口排放入海的吹填废水异常浑浊,黑色浑水自溢流口向周边海域辐射分布明显,滩涂淤泥严重,吹填废水改变了作业区周边贝类养殖区原有的生存环境,扰乱了贝类的生活规律,造成大面积养殖贝类非正常死亡。中交烟台公司在乳山港航道疏浚吹填作业中产生的悬浮物,导致其周边海域内悬浮物含量超渔业水质标准,降低了原有的水质质量,改变了当地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影响了养殖贝类正常生命活动,对其部分人工养殖的菲律宾蛤仔、缢蛏、青蛤等养殖物造成了伤害。
《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认定,该污染事故造成养殖贝类经济损失1176万元,涉及乳山市新嘉华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华公司”)、乳山市海洋所镇、乳山口镇等数十个企业和村庄,污染海域面积780万平方米,约合11700亩。
对此鉴定报告,很多养殖户存有异议,认为鉴定结果较实际损失低了很多。上述《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新嘉华公司损失为238万元,但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标准极低,不符合常理,“不包括间接损失,我们直接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鉴定受损失的结果仅为238万元。这是鉴定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商的结果,而不是科学的鉴定结果。有领导明确告诉我们,鉴定结果要考虑到施工单位的赔偿能力。这个事故至今未得到解决,我们计划对中交公司提起诉讼。根据专家测算,中交公司给我们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接近亿元。”记者还了解到,因为鉴定的损失和赔偿标准低,有多位养殖户到当地政府反映情况。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污染事故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此可见,即使按照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乳山港的这次环境污染事故也属于“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山东省环保厅一位工作人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次污染事故是近几年来山东海域最严重的区域生态灾难之一。
隐瞒 对烟台子公司及污染事故只字未提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向相关部门了解,这一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已过了一年多,但至今无一人被问责。中交股份在公开披露资料里刻意隐瞒了中交股份与中交烟台公司的股权关系,隐瞒了这起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在《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本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简要情况”中,中交股份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拥有36家二级控股子公司,其中,基建设计板块10家,基建建设板块15家,疏浚板块3家,装备制造板块2家,其他业务板块6家”;并一一列举了这36家控股子公司。但是,在该名单中并没有中交烟台公司。
中交烟台公司党委副书记赵善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交烟台公司是中交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是其所属的王牌疏浚子公司。
记者从乳山市政府获得的《乳山港航道疏浚污染情况》显示,中交烟台公司在此次污染事故中主观和客观都存在过失,其施工作业、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存有缺陷,是导致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但隐瞒了这一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对乳山港污染事故只字未提,反而在其“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章节中称:在报告期内一直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监管规定。本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设有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管本公司的劳动、卫生和安全状况,以及监控与空气、水、噪音和固体废物污染有关的法定环保规则的遵行情况。在运作工序的各个阶段,本公司均会实施安全和反污染措施,并定期进行内部安全和环境检查,尽可能减少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和伤害、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违法 中交股份A股上市疑存法律障碍
“这么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可能不了了之,总得有承担责任者吧。我们已经向环保部、国家海洋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提交了举报材料,要求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中交公司在乳山港建设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给我们这些受损失的养殖户一个交代。因为该污染事件,这片海域在3年之内都无法恢复养殖生态,我们的损失是巨大的。环保部、国家海洋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已经受理了我们的材料。中交股份因其子公司的此次污染事故而不符合上市条件。”新嘉华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此前,《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此污染事件已经批转至中国海监总队调查处理,中国海监总队已经转发至中国海监山东总队,要求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
根据《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布的公开披露电话,记者就该环境污染事件致电中交股份董秘刘文生,接线人员对记者表示:该电话不能转接至刘文生或证券部等部门。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有数位投行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申请上市的公司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会对其进行环保核查,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属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之列。因为善后事宜处理不力,中交烟台公司在乳山港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是中交股份回归A股绕不过去的坎;中交股份A股上市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应引起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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