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张冰 | 文
保荐人在回答了37个问题后,类似胜景山河的虚假上市案就能不再重演?
否决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景山河)的上市申请、退还新股申购资金、问核保荐人,看上去监管当局正在对于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亡羊补牢。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平安证券无过错、会计师、律师无过错,保荐人亦在正常工作,就连胜景山河的董秘都说:“在哪跌倒的,在哪爬起来。”
迄今为止,胜景山河事件相关利益各方付出的代价十分有限(参见本刊2011年第14期“平安证券逃过一劫”)。
4月6日,证监会发行部给各保荐机构紧急下发《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下称《问核表》),要求在保荐项目见面会召开当天,在证监会当面填写,以规范保荐程序。一周后,这份文件被好事者放在了互联网上。
“按规定,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一样需承担全部责任,这个《问核表》细化了具体程序,是对保荐人勤勉尽责的完全版解释。”某投行高层说。
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市场大环境下,加之发行体制不做根本性改革,上市公司造假难杜绝,问核保荐人无异于隔靴搔痒。
保荐人的37个问题
“能想到的问题都写上了。”某投行人士说。《问核表》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名义下发给各保荐机构,内容可谓详尽无比。
根据证监会同时下发的《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下称《指引》),问核表暂时用于保荐机构保荐的首次公开发行(IPO)项目,保荐机构所保荐项目的见面会召开当天,审核一处和二处审核人员共同约请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询问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要求当场填写《问核表》,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和其他事项,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补充填写《问核表》。
审核人员应对问核情况进行评价并转审核五处。评价结果将作为发行监管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考核和评价的依据之一。
《问核表》一共核查37项内容,包括发行人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主要供应商、经销商情况、环保专利商标等各方面情况。
保荐人将就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关联关系、是否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等接受问核。
在《问核表》的最后,保荐人还需亲笔誊写300字的承诺,承诺自己按照规定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且自己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这37个问题基本上覆盖了整个IPO的关键事项,应该对那些什么都不干光签字的保荐人很有约束力。”某大型投行人士说,“尤其是很多小投行,在做项目时过于图快,很多基本问题都不去调查,完全不够勤勉尽责。”
胜景山河处罚争议
“出台《问核表》,不是和胜景山河有点巧合,而是专门针对胜景山河而出。”一位投行负责人表示。
胜景山河是一家湖南的黄酒企业,本在去年10月即过会,但在12月7日即将登陆深交所的前夜,被媒体报道揭露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011年,证监会对该公司进行了首发会后的事项审核,虽然否认了舆论普遍质疑的虚增收入、虚构存货等问题,但以未披露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会计师未尽审计之责等为由,否决了胜景山河的二次上会。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胜景山河事件在证监会内部已经画上句号,不再追究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处罚,而对于发行人胜景山河来说,证监会否决上市的理由也不过为信息披露有遗漏,不存在财务造假和真实性问题,因此未来仍然可能再次申请上市。
“胜景山河的案件表面上看是公司没有上市,实际上是一个轻判。既不处罚任何人,也不对机构罚款,中介机构也照旧工作。这只能说明在A股市场犯罪成本太低。”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对于胜景山河事件的处理,证监会内部也不乏声音要严查严罚,对于发行人胜景山河不但要退出新股申购款,还要进行大额罚款;对于保荐人平安证券,除了取消签字保荐人林辉的保荐人资格,还要暂停平安证券三个月甚至六个月的业务受理。
然而,这种意见随后被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力量瓦解,最终的结论是对于这类问题,没有相关规定来处罚。
《问核表》解决的显然是一些表面问题,不可能从源头解决当前IPO中的痼疾。不过对于如何鉴别保荐人勤勉尽责,如何保障投资者利益,《问核表》也对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遥遥无期的改革
对于当前IPO市场的种种问题,多位专家屡次建议证监会应将裁判执法权和审批权分开,将审批权下放给交易所,证监会只承担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
然而,这一建议从未得到过监管层的考虑,“原因很简单,要维护市场稳定,就不能出现任何系统性风险,因此从严审核是必要的,不管谁当证监会主席都会这样做。”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彻底解决问题惟一办法是由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他认为,证监会同时对证券的发行审核和处罚,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如果出现了问题,证监会不会处罚自己,如果出现了审核责任,也没有办法处理。
如果由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证监会可以顺理成章地进行核查。在工作中也没有多少变化,因为交易所还是在证监会的领导下,但至少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权力制衡。
尹中立认为,本次胜景山河事件,如果不是有人举报和媒体监督,就没有办法发现疑点。此前已有很多个类似案例出现,如同期曝出当年有虚假上市情节的绿大地(002200.SZ),最终也将如造假上市公司琼民源一样,重组了事,几乎无人为违法付出代价。
尹中立称,当前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成为证券市场的警察,但是证券市场违法创新日新月异,警察可能力不从心。应尽早引入国外的集体诉讼制度,一旦有违法,中介机构代替投资者索赔,令违法者可能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方可起到震慑效果。
“猫是看不住老鼠的,由老鼠去看守老鼠就好很多。”尹中立表示。
一位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交易所和证监会分权,说了至少十年。创业板上市时也曾经讨论过,由深交所来做创业板的审核,但最终权力还是归于证监会。
在国际市场上,股票上市低门槛严监管,上市很容易,但需接受严格监管。但国内相反,上市受到严格审核,相当于每家上市公司都有政府机构的担保,但一旦上市则监管漏洞百出,上市公司更无退市之忧。
“这是缘木求鱼。”上海一位券商投行负责人如此评价目前小修小补的各种发行制度改革。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认为,应彻底取消股票发行中的审核制,完全由市场抉择。他建议,上市条件应透明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发行股票,能否发行成功取决于市场能否接受。企业发行由交易所做一个形式上的审核,满足明示的条件即可上市。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发审委、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均无需存在。证监会对企业新股发行的常规监管应专注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反欺诈,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魏君贤表示,只有当政府退出决定企业是否发行上市的角色后,市场才能真正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