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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光电官司未了拟上市 广发突击入股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9日 01:14  第一财经日报

  李隽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利光电”)将于今日上会,而在上会前一年,受到了保荐人广发证券(000776.SZ)旗下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发信德”)2000万元入股,使广发信德的持股比例达到6.9%,和监管部门要求的7%要求仅仅一线之遥;星辉车模(300043.SZ)董事长陈雁升也和广发信德同一时间突击低价入股,目前持股10%。

  6.9%持股“擦边球”

  鸿利光电主要从事LED器件及其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应用于通用照明、背光源、汽车信号/照明、特殊照明、专用照明、显示屏等众多领域,此次拟发行3100万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26%。

  2010年3月15日,鸿利光电注册资本由7623万元增至9173万元。其中,广发信德以2000万元认购633万股,其中633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1367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陈雁升以2899万元认购917万股。

  以上新增股份价格为3.16元/股,增资完成后,广发信德持股比例为6.9%,陈雁升持股比例为10%。2010年鸿利光电每股收益0.716元,按照上述入股价格3.16元,市盈率仅为4.4倍,一旦鸿利光电上市成功,假设按照2010年每股收益计算40~50倍左右市盈率发行,广发信德可望获得十倍甚至更多,约为2亿元的收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广发信德这次的持股为6.9%,恰好规避了上述监管要求。

  有分析人士认为,直投+保荐模式容易导致券商投资银行部门过度包装企业上市,并更有意愿抬高发行价;而也有一位投行人士认为,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国内的券商直接投资主要面向投资上市前融资项目,又结合了券商投行部门的拟上市资源和资本运作经验,机会成本小,预期收益高。”

  深圳某知名券商一位保荐代表人则表示,保荐券商旗下直投公司入股企业很多都在6.9%左右这种“擦边球”状态,在监管部门审批过程中也不一定会对此有特别关注。

  4658万元购股东持有厂房

  2010年,星辉车模以4658万元收购陈雁升所拥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华东路东侧的工业厂房,并在2011年初完成支付转让价款;星辉车模称,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利用率且杜绝了长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对上述资产作了评估,在2009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4658万元;而星辉车模于2010年1月20日在创业板上市,目前陈雁升持股39%;值得留意的是,星辉车模的保荐人同样为广发证券。

  上述深圳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则认为,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购买大额资产这种交易,如果定价和市场价有较大差距的话,则可能有较大利益输送嫌疑。

  追债50万近两年“尚在执行”

  鸿利光电称,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因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有:鸿利光电于2009年11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山市利全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09年6月15日结欠货款36万元及其延迟支付的利息;鸿利光电于2009年12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山市西格玛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09年8月28日结欠货款13.5元及其延迟支付的利息。两笔款项合计近50万元。

  鸿利光电表示,上述两个案件已经结案,“尚在执行过程中”,该项未决诉讼不会形成或有负债,对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一位证券律师认为,“尚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接近2年,表明鸿利光电要追回这笔款项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不过由于金额比较小,相信也不会对公司有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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