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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纠纷绊住唐人神上市最后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7日 06:53  第一财经日报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人神”)去年11月15日过会后已近两个月,迟迟未见正式招股,而同一天过会的永辉超市(601933.SH)早在去年12月15日就已挂牌。是什么事情绊住了唐人神IPO的步伐?

  就在过会的第二天,唐人神部分职工上访湖南证监局,希望监管部门调查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与此同时,有人在网上发帖反映同类问题。这些投诉指责管理层让职工强行退股,最终令唐人神董事长陶一山及其儿子成为公司控股人。

  有分析认为,或许是职工股纠纷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唐人神的IPO节奏。因为混乱的职工股遗留问题,或将对现有股东手中股权的有效性造成直接影响。

  职工股纠纷

  唐人神的前身为成立于1992年的湖南湘大实业有限公司,1998年变更为湖南湘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湘大股份”),发起人为株洲市饲料厂、香港大生行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大生行”)、上海新杨饲料工业有限公司、株洲肉类联合加工厂和株洲唐人神油脂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0%、35%、10%、3%和2%。2003年变更为湖南唐人神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变更为现名。

  “要理清唐人神的股权关系和历史沿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一位了解唐人神上市筹备过程的知情人士透露,唐人神的历史沿革极为复杂,特别是其间的股权变更,甚至让保荐机构在入场一两年后还是一头雾水。“很多事情都没法说清楚,但又绕不开。”这位知情人士表示。

  据招股说明书,株洲市饲料厂与大生行按照65:35的股权比例先后合资设立三家下属企业——湖南湘大实业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唐人神;株洲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3月更名为湖南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神肉制品”);株洲湘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株洲湘大”)。

  1998年3月17日,株洲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将唐人神列为1998年股权结构调整试点。

  1998年12月31日,湖南省体改委批准同意将株洲市饲料厂所持湘大股份国有股份中的1922.4万股(占总股本的36%)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湘大股份、神肉制品和株洲湘大三家公司的622名员工,委托公司工会持有和管理,为社团法人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述职工股并未以社团法人股形式登记在公司工会名下,而是由株洲市饲料厂以其名义代持。职工股由此发端。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董事会根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具体确定员工的认购职工股份额。

  职工回忆,当时的认购带有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购买,购买者择优上岗,不买者,轻则换岗、待岗,重则下岗处理。普通职工股份多数在1.2万~1.8万股左右,管理层则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此,并设立了较大比例的预留股,其中的绝大部分后来也由陶一山及其经营者成员认购。

  公司向职工发放了股权证和“股权认购收据”,上面注明“此股权为职工内部股,不流通,不转让”。

  陶一山父子间接控制

  但在2001年,公司又着手对职工股进行清退。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的唐人神2001年4月26日的一份《通知》称:“发现个别员工违反规定,私自非法转让,造成纠纷,对公司影响极坏。为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将所有职工个人所持股权交由株洲市饲料厂统一代管……凡逾期未交的,视同放弃收益权。”同时,公司开具的收据项目为“产权代管款”。

  到2002年下半年,公司又要求职工股退出。但当时并未让职工签署有关确认股权清退的文件,而只是由领款职工在一份“领据”上面签字,注明“今领到株洲市饲料厂2000年红利××元,2001年红利××元,退股款××元,合计××元”,落款日期为2002年11月30日。

  唐人神招股说明书显示,36%的职工股经过三次股权转让完成清退,所得转让价款共计53319237.76元。

  招股说明书中表示,株洲市饲料厂2003年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转让。2002年10月7日唐人神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审议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

  但记者接触到的职工普遍表示,公司在既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没有宣布分红比例,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就强制要求退股,让人无法接受。当时只是要求职工在领取股金的单据上签字认可,并没有签署清退股权的文件,这种退出不具有法律效用。

  至于清退职工股的原因,招股说明书表示,1998年职工股设立时,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实际上并不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符合外商投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经株洲市政府批准,公司对职工股进行规范清理。

  但事实上,在完成职工股清退后不久,唐人神的48名自然人用退股款和自筹资金成立的株洲成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株洲成业”)便以代持身份进入了唐人神,并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02年10月20日,湘大股份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进行增资扩股,株洲成业以现金认购2125.09万股,增发价格为每股1.865元。但奇怪的是,招股说明书称,株洲成业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

  经过系列股权转让,株洲成业持股数降为3412.29万股,占唐人神股份总额的33.12%。

  2009年5月,株洲成业整体变更成株洲成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湖南山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山业投资”)外均为自然人股东,主要由本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及业务骨干组成。其经营范围中,肉类加工项目与唐人神的经营范围有极大关联性。

  2009年3月,陶一山将其持有的株洲成业59.87%全部股权作价4341.75万元投入设立山业投资,折合注册资本700万元,其子陶业以现金出资300万元,折合注册资本300万元。

  由此,陶一山实际控制山业投资100%的股权,又通过山业投资控制株洲成业59.87%股权,进而间接控制唐人神33.12%的股份,成为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政府背书是否有效?

  2010年3月起的一段时间内,唐人神的新老职工都突然被要求在一份《职工股清退确认书》或《职工股权确认书》上签字。

  有职工对此评价,职工股的问题是公司上市的最大障碍,因此公司只得采取非常手段进行断尾切割,“这证明公司管理层心里是清楚职工股的问题的。”

  记者获得的一份《职工股权确认书》部分内容为:“本人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该等股份均未过户到本人名下,本人认可株洲市饲料厂代持,本人作为职工股东的权益并未因此受到损害。”“本人……2001年5月28日本人所持……股,由持股会回购计入预留股,……上述股份回购后,本人不再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也不存在委托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确认已足额收到上述股份转让款共计××元,对上述职工股转让事宜无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与持股会、唐人神原股东及现有股东所持股权均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但许多职工透露,并未在此次的补签文件上签字。

  而唐人神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表示:为确保持股员工对职工股清退事宜不存在纠纷,公司对2002年职工股清退时的退股情况进行公证。615名持股员工在公证机构的公证程序下自愿签署《职工股清退确认书》,确认个人对职工股设立、股份分配及股份清退事宜及结果无任何异议,与唐人神原股东及现有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和纠纷,也不存在因委托持股的规范清理而引起的其他法律纠纷或争议。另有10名持股员工已死亡,1名员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签署清退确认函。

  招股说明书称,由于职工股清退至今已逾七年,部分持股职工无法取得联系,公司于2001年3月2日在《株洲日报》刊登公告,请职工持股人在2010年3月16日前与公司联系;如对清退事项存在异议或争议,需前往公司确认相关事宜。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55名持股员工未取得联系,就上述员工公司进行了第三方公证,由职工股清退工作中的两名经办人员证明持股员工已领取了相应的退款金额。上述55名员工所持股份总数为2591240股,占职工股清退总股数的8.20%。

  前述了解唐人神上市筹备过程的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当年并未要求职工签署确认股权退出的文件,除了原来入股的部分职工可能反弹外,更要紧的是,如果无法认定当时内部职工股确已退出,由此可能对唐人神现有股东股份的有效性形成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司在要上市前补充签字确认的原因。

  记者了解到,不只是此次补充确认尚有部分职工未签字,还有职工连2002年退股的字都没有签。

  2010年3月1日,陶一山以及大生行出具《承诺函》称,今后如因职工股清退行为导致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风险,其自愿共同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与此承诺相对应,2010年3月4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文,同意如因职工股清退行为导致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风险,其负责协调解决。

  同时,2010年3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公函,确认唐人神职工股的设立及清退不影响唐人神的合法、有效存续,唐人神职工股清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事实确凿、权属清晰,不存在损害职工利益和潜在纠纷的情况。

  不仅如此,招股说明书显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对株洲成业在2006年股份转让及增资过程中“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认购新增股份的定价依据,未进行相关的评估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的问题出函确认,“认定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设立及存续合法、有效”。该类确认还不止一处。记者还发现,在唐人神的招股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中,多处有株洲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唐人神历史沿革中问题进行追溯确认。

  前述知情人士认为,对于历史沿革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不能轻易就以一纸公文进行遮蔽。政府的这种“兜底”行为,将成为一些企业掩盖问题的护身符。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李静龙律师指出,即使要对企业的历史问题进行确认,也应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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