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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后续改革11月启动 突击入股锁定期不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3日 01:57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第二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终于尘埃落定。

  10月12日,本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指导意见最终定稿(以下简称“定稿”)发布,相关改革措施将于11月11日开始实施。

  但对于市场密切关注的网下具体每笔配售数量、网下询价配售机构范围制定规则等,此次定稿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而中政协即将发布一份关于主承销商如何推荐和确定网下询价配售对象的指导意见到各大保荐机构处。

  新一轮改革众多疑问留待下回分解。而针对市场热议的,证监会“内部新规”要求延长创业板“突击入股”锁定期话题(即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从之前的1年延长至3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对记者回应,证监会目前并无此项“内部规定”。

  询价对象范围指导意见将发布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最终定稿上与征求意见稿的改动主要在于:原征求意见中指出,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时,可中止发行,而根据市场反馈情况看来,很多机构投资者指出,不应由发行人单方面决定中止发行,因此该条款调整为当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预期时,可中止发行。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此次收到的机构投资者反馈意见中,关注集中点在于,中小型公司的范围如何界定,网下摇号的方式具体如何操作,网下配售机构范围如何确定等方面。

  但最终定稿中对于以上机构关心的细节并未做出具体指导。

  首先,定稿指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但“合理”的范围并未做出界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具体的配售方案要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来确定,并在发行方案中上报至证监会,再依据方案做出行政指导。

  另外,此次新一轮改革的指导意见定稿中,并未对主承销商制定网下询价配售机构投资者的推荐决策机制作出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中对网下询价配售机构要求唯一定性的两个词就是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该负责人指出。具体要求需要主承销商从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经验、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等方面去制定,推荐标准、决策程序及最终决定名单应报中政协等级备案。

  “中政协即将发布一份关于网下询价配售对象的指导意见到各大保荐机构处。”该负责人指出。

  创业板突击入股锁定期不变

  定稿中指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以前规定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公开。而此次在指导意见中要求提供的估值结论等关键信息,相当于第一次公开询价报告中的关键内容。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以往只要求公布网下获配机构的获配数量,但现在每家参与报价的机构都要公布具体报价,这将对机构合理报价起到更好的约束作用。

  第二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大体轮廓已明朗,但目前新股发行中的种种痼疾仍有待解决。近日有报道指出,在最新一次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证监会在新的内部规定上要求延长“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从之前的1年延长至3年。

  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对记者做出回应,其指出证监会目前并未有任何“内部规定”改变创业板新股发行的锁定期,一切仍以目前明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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